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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法律环境第一节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第三节托收统一规则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五节其他惯例与规则第一节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概述一、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所谓国际结算的法律环境,即指国际结算过程中的各种法律系统及法律安排。它由法律、惯例两部分构成,涉及贸易、金融、货运等各个领域或环节。二、票据的法律系统1.国外票据法体系法国1673年路易十四颁发《商事敕令》(OrdinancesurleCommerce),规范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为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CodedeCommerce)1865年《支票法》1936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二、票据的法律系统德国1847年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1871年正式公布实施1908年《支票法》1933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二、票据的法律系统英国1882年颁发《票据法》(BillofExchangeAct),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适用性较强。1957年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美国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1952年公布《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三篇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以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certificateofdeposit)为规范对象。二、票据的法律系统2.国际票据法第一阶段:20世纪初——一战前1910——1912年期间,由德、意提议,荷兰政府主持召开了两次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有31各国家参加,制订了《统一票据规则》等,除日本代表未签字,英、美保留参加外,其余国家均签字。后因一战开始,最终未能实施。第二阶段:一战后——二战前1930——1931年间,30多各国家参加了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有29个国家签字。这些国家属大陆日内瓦统一法系。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1973——198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1990年开放签字,迄今尚未生效。二、票据的法律系统三、我国的票据法隋末唐初“帖子”,最早具有票据性质的文书,支票的雏形。唐宪宗时期“飞钱”。宋太祖开宝年间“便钱”、“便钱务”。北宋初期“交子”。南宋初期“关子”。明、清时期汇券、汇兑票、汇兑信、汇条、庄票、期票、银票等。1907年(光绪33年)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票据法。1929年民国政府确定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并颁布相关法律。1982年上海市人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84年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二、票据的法律系统“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钱,止于五百贯。”——《唐逸史》二、票据的法律系统“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新唐书·食货志》“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续资治通鉴》三、国际惯例特点:•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如一个行业)被人们经常不断地、反复地采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易于被人们接受的内容•必须在该范围内被人们公认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最早出现的国际惯例是关于国际航运方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国际商会三、国际惯例第一,它规范了人们的商业做法,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当事人声明按国际惯例行事,体现了一种国际风范,提高了自身的商业信用第三,国际惯例还可供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判决。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总部设于巴黎。国际商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一级咨询机构。目的: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改善世界贸易和投资。宗旨: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工作手段:(1)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2)代表国际商界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有利于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3)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为商界提供各种实际服务等。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构成:目前国际商会有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万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会员,并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国际商会下设3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以进行各种活动。我国于1985年开始同国际商会接触,经过9年多的谈判,于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并被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CCOIC)成员国地位,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简称国际商会CHINA)。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现在如果采用《通则》,可以“避免不同国家对这些术语作不同的解释,或者至少可将这种情况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年再次进行补充和修订。最新的《通则》于2000年正式实施,称Incoterms2000,中文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目的是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Incoterms: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什么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以下概念:(1)出口商品的交货地点,(2)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3)进出口双方各自应办的进出口手续,(4)进出口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费用及应承担的风险。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E组:启运(Departure)术语,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F组:主运费未付(Maincarriageunpaid)术语,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主运费已付(Maincarriagepaid)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不负担由于装运和发运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额外费用;D组:到达(Arrival)术语,卖方必须负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其中EXW、FCA、CPT、CIP、DAF、DDU、DDP七种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余六种术语只能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FCA还适合于空运和铁路运输。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十三种贸易术语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orks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whenheplacesthegoodsatthedisposalofthebuyerattheseller'spremisesoranothernamedplace(i.e.works,factory,warehouse,etc.)notclearedforexportandnotloadedonanycollectingvehicle.Thistermthusrepresentstheminimumobligationfortheseller,andtilebuyerhastobearallcostsandrisksinvolvedmtakingthegoodsfromtheseller'spremises.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However,ifthepartieswishthesellertoberesponsiblefortheloadingofthegoodsondepartureandtobeartherisksandallthecostsofsuchloading,thisshouldbemadeclearbyaddingexplicitwordingtothiseffectinthecontractofsale.Thistermshouldnotbeusedwhenthebuyercannotcarryouttheexportformalitiesdirectlyorindirectly.Insuchcircumstances,theFCAtermshouldbeused,providedtheselleragreesthathewillloadathiscostandrisk.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reeCarrier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thegoods,clearedforexport,tothecarriernominatedbythebuyeratthenamedplace.Itshouldbenotedthatthechosenplaceofdeliveryhasanimpactontheobligationsofloadingandunloadingthegoodsatthatplace.Ifdeliveryoccursattheseller'spremises,thesellerisresponsibleforloading.Ifdeliveryoccursatanyotherplace,thesellerisnotresponsibleforunloading.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Thistermmaybeusedirrespectiveofthemodeoftransport,includingmultimodaltransport.Carriermeansanypersonwho,inacontractofcarriage,undertakestoperformortoprocuretheperformanceoftransportbyrail,road,air,sea,inlandwaterwayorbyacombinationofsuchmodes.Ifthebuyernominatesapersonotherthanacarriertoreceivethegoods,thesellerisdeemedtohavefulfilledhisobligationtodeliverthegoodswhentheymedeliveredtothatperson.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AlongsideShipmeansthatthesellerdeliverswhenthegoodsarepl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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