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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制度、程序及基本要求一、土地管理基本知识二、土地审批制度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五、省级审查要点六、国家审查要点七、批后实施八、最新要求主要文件目录主要内容一、基本知识(1)1、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一、基本知识(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基本知识(3)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2)规划的分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一、基本知识(4)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一、基本知识(5)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个基本方面:实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实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一、基本知识(6)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一、基本知识(7)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逐步做到先补后占抓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一、基本知识(8)4、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政策“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二、审批制度(1)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内涵: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护耕地与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审批制度主要: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地转用审批3、土地征收审批4、土地供应审批二、审批制度(2)农用地转用审批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3、批准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用途管制的核心二、审批制度(3)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批次)二、审批制度(4)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条件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二、审批制度(5)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审批制度(6)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二、审批制度(7)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征收与农转用关系:二、审批制度(8)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二、审批制度(9)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2-4为组件报批过程)5.批后实施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政府审批的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提出,将原有的城市发展建设需转用和征收土地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改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一次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布[2006]3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原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84个城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调整方案调整内容: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报批内容: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审查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三、预审(1)1.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三、预审(2)(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预审(3)(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三、预审(4)(4)预审程序A、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预审(6)(4)预审程序:受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通常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三、预审(7)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项目、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项材料。但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三、预审(8)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初审的,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三、预审(9)(5)预审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预审(10)(6)其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2009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四、组卷报批程序与要件(1)1、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程序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2、拟定“一书四方案”(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书四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定方案1、2、3;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拟定方案1、2;国有农用地范围,拟定方案1、2、4。建设项目批准机关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报告建设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5日内)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权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部会审30日内)、批复(5日内发出)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审核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程序四、组卷报批(3)1.文字材料(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
本文标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为(0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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