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XXXX矿“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条款(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串岗的。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二)一般“违章”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携带火源的。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和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3.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4.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5.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6.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7.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8.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9.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10.入井前不检身的。11.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1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1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1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驾驶员。1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驾驶员。16.在地面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17.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18.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19.起吊工人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2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21.氧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22.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23.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24.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25.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2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27.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28.井下脱帽休息的。29.下井携带烧焊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30.穿化纤衣服下井的。二、采掘专业(一)严重“三违”1.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3.空顶作业的人员。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区域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6.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8.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而继续生产的。9.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10.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11.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二)一般“三违”1.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1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放顶的。1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2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1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1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14.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15.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1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17.架棚巷道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18.采煤机、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19.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20.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21.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22.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23.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2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25.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26.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2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28.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29.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掘进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0.工作面超前支柱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31.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32.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3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35.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36.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37.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38.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3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4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4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4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43.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4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45.回采工作面放顶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46.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47.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48.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50.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51.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52.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53.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54.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55.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的。56.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57.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58.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59.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60.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61.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62.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63.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6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6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6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67.手扶钻杆打眼的。68.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巷道或硐室的。6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70.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71.用液压支架无措施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72.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溜子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三、机运专业(一)严重“三违”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3.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4.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5.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6.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7.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而继续使用的。1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12.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1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14.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齿合丝数少于6丝的。15.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16.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17.不执行专职专岗,一人担任两工种以上司机,操作设备的。(二)一般“三违”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2.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3.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4.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及其连接装置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6.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7.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的责任者。8.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9.设备、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10.起吊设备上站人的。11.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1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1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14.煤仓、溜煤眼和转载装置无警示和防护装置或不使用的。15.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16.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17.井下使用电持式手钻无措施的。1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或记录不认真的。1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20.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21.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22.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2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2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电气设备的绝缘不良好者。26.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27.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28.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29.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3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浮煤的。31.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固定稳车措施的。3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33.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34.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不填写运行日志者。35.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36.使用绞车、运输机机头和机尾不施工地锚、混凝土浇筑或支柱等有效方式加固基础的。37.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38.井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的。39.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40.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41.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42.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43.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44.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45.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的。46.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者。4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本文标题:三违界定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670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