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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质监发【2011】10号签发人:杨来宾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呼市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尽快实现“打造一流首府城市、建设一流首府经济、全面提高首府首位度”的总体目标,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技术力量专门编写了《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质量管理规程抄送:自治区住建厅工程处,质监总站,城建委各领导、工程科,呼市质监站领导,站属各科、室、中心,旗县区质监站校对人:郭学田共印300份-2-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第一部分(一)建材抽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送试。(二)设备安装抽检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测试。(三)结构抽检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楼板厚度及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五)标准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六)同条件养护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3-(七)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工程结构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审查通过的关于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留置部位以及如何养护的技术方案。(八)见证取样与送检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搭设跨度10m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4-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搭设跨度18m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施工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十一)专家论证会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的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的论证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项目参建各方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5-(十二)项目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总承包商。(十三)项目分包人项目承包人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总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服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当事人,也称为分包商。(十四)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十五)建筑节能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张贴的载明建筑物主要节能指标的标牌。建筑节能公示牌分为公共建筑公示牌与民用建筑公示牌。(十六)永久性标注牌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的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十七)住宅工程施工公示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设立公示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一)一般规定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6-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3.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注牌。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应贯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坚持“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持续改进工程的质量控制。5.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家应当具备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7-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现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7.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监理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中各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方案实施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不作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必须配备相应检测设备。9.施工单位对现场中所使用的测量、计量设备应定期送到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8-10.钢结构、幕墙、建筑节能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11.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没有设计方案或重新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1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13.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二)建材产品进场验收1.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2.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按2.2.4条执行。4.见证取样与送检⑴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9-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⑵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⑶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⑷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5.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6.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10-(1)塑料、铝合金门窗;(2)给排水管材、管件;(3)管道阀门;(4)地热管材;(5)防水材料;(6)装饰装修材料;(7)电气产品;(8)内外墙涂料;(9)建筑节能材料;(10)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7.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建筑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8.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9.施工现场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应做好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型号、产地、使用部位及进场时数量,并应根据材料数量变化及时对标识标牌内容进行调整。10.试块留置与养护(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应符合同条件留置方案。同条件养-11-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需要。(2)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坍落度及和易性等项目的验收。(3)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如施工现场未配置标准养护室(箱),必须将标准养护试块送至检测、试验中心的标准养护室进行养护。标养试块不得送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养护。(4)同条件试块的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留置在所代表部位的相应位置,并且放置于专用保护器具内。(三)建筑结构工程1.严禁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2.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3.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12-必须保证桩头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4.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5.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原材料必须采用电子计量,搅拌时间应达到规范要求。现场必须悬挂计量标志牌。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6.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后浇带处模板
本文标题: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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