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十六讲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1、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劳动法》确立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工业化、城镇化、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导致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趋复杂,调解难度加大3、原有仲裁制度的缺陷▲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力量不足▲仲裁申请时效过短▲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立法背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法性质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终极目标)◆立法目的二、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简而言之,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履行中在权利义务方面所产生的纠葛。三、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一)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此事实为“法律事实”,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着重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调的是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平衡。程序的合法性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合法、公正、及时贯穿始终系普适性原则(四)着重调解1、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2、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带来的变化◆专章规定调解程序◆仲裁处理周期缩短◆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延长◆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专章规定调解程序1、专门规定了三类调解组织2、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3、调解协议的效力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可以凭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注意点■分清法律关系和争议类型■做好书面记录,固定争议事实(当事人签字确认)■依据法律文件清晰明确■耐心细致地沟通交流■和解协议的内容设置■合理化建议,防止同类型争议发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处理期间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处理周期缩短◆正面影响促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负面影响由于受目前人员编制、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的限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难以应对处理周期缩短的困境,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将受严重影响时效规定的意义▲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延长《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因此新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完善了仲裁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制度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正面影响强力推进劳动者的维权※负面影响没有门槛,会出现滥诉乱诉,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压力骤增对败诉用人单位没有制约■劳动争议仲裁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背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新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含义:①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②一裁终局的案件有范围限制③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小额仲裁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的撤销权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案件有下列情形,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撤销后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必要性▲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特定案件类型依当事人的申请▲劳动者申请,可不提供担保五、仲裁一般程序的介绍①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②仲裁机构窗口的初步审查③立案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④确定案由,组成仲裁庭分派案件⑤具体审理过程:开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庭审中调解),庭后调解,裁决⑥结案审批
本文标题:第十六讲 劳动争议处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779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