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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1/4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原作者:李利威原文发表:2012-02-18来源:李利威目录一、税法规定(一)基本规定1、条例的规定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3、国税函[2009]3号(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3、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范围(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4、交通、通讯补贴的个税规定(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2006]第245号)(辽地税函[2011]123号)(桂地税发[2010]19号)3、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4、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6、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8、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三)“员工”的判断1、任职或雇佣关系的规定a、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b、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8]4号)c、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d、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e、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f、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g、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2、发给科研人员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3、股东的工资和社保(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4、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规定(法释[2010]12号)(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法)(桂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2/44地税发[2010]19号)(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09]9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55、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10]39号)(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6、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扣除规定(桂地税发[2010]19号)7、劳务派遣(津国税函[2010]15号)(青地税函[201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沪税所便[2011]16号)(津地税企所[2010]6号)8、留存收益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9、母公司派遣员工至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10、内退人员(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四)工资总额和范围1、中央的规定(国税函[2009]3号)2、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3、湖南的规定(湘国税函[2009]488号)(湘地税发[2009]18号)4、苏州地税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5、宁波地税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8、吉林国税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五)工资储备基金的新旧衔接(国税函[2009]98号)(苏国税函[2009]85号)(青地税发[2009]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六)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扣除规定1、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2、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3、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4、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5、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3/44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7、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8、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10、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11、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12、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国税函[2005]715号)(八)工资薪金扣除凭证(苏地税规[2011]13号)二、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工资薪金专题一、税法规定(一)基本规定1、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①合理的②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③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④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2007年12月06日2、宣传提纲的规定(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4/44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十三条2008-02-053、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5/4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9-01-04(二)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1、基础文件(国税函[2009]3号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9-01-042、个人工资薪金和企业工资费用对比的规定(国税函[2009]259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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