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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1-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山东现代国际大厦和物流信息交流交易楼尾项及安装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山东济南市经十西路299号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约平米(共计层尾项装饰及所有未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和实际施工界面为准(承包分项工程内容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浙商大厦主楼层-层共计层尾项装饰及所有剩余安装及装饰工程(公共部位水电除外),包括主楼地板、内部装饰、强弱电通等未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卫生间瓷砖除外,所有材料乙方自行采购,如果有信息价参照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材料,甲方核价完成)四、合同价款:按实际现场及施工图纸结算价格五、工期:总工期90天,(在安装工程不影响的条件下)。六、质量等级:合格。一、协议文件第一条: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1、本工程施工协议;1.2、协议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2-1.3、设计图纸及现场已完成样板楼层登文件;1.4、工程预算;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条约定办法解决。第二条:协议使用标准及法律协议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双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使用于合同文本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临沂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第三条:工程结算依据3.、工程价款结算:按照以下结算依据总价下浮20%(含税金)承揽给乙方。3.1、本工程结算依据: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及相关定额解释。本工程取费标准按建筑工程二类中值取费,人工信息单价确定按施工期间实际施工月份济南市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信息价按实调整。本工程施工期内,如有与结算定额有关的各类调整文件发生,结算时按文件进行调整。3.2、材料价格甲方核价,如果有信息价参照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材料,结算价格按甲、乙及监理方考察后签字确认的价格为准。3.3、以下材料由发包人定厂、定品牌、定价格,材料价格按照实际施工月份济南市造价信息价作为材料结算价:风管、水表、法兰、阀门、水泵、勾槽配件、电线电缆、卫生洁具、灯具、配电箱、桥架、消防风机。如有甲供材料、设备需要承包人安装的,承包人同意安装,并按合同约定结算标准只计取安装费(辅材按定额规定计取),进入直接费。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签证的材料价格低为由拒绝采购、施工或要求人工费按实进行调整,如有发生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3.4、甲定乙供(含无价材料)结算原则: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先征得发包人就其规格、产地、价格的签证确认。承包人在材料或设备进场30个工作日前报发包人,发包人签证时间为实施前15个工作日,签证材料在发包人签证后方可使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3-用。材料签证约定:由于甲定乙供材料签证单价时,应双方市场调查确认,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窝工、机械闲置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二、甲乙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5.1、甲方代表姓名:5.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5.3、工程指令由甲方代表签发,经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5.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6.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6.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权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代表乙方与甲方办理工程款结算。6.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6.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乙方负责本工程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第八条:乙方工作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4-8.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8.2、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8.3、遵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8.4、遵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8.5、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8.6、已竣工工程未验收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在无法找到责任的第三方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在合同签定生效后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协议,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工期顺延11.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1.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5-11.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11.1.3、由于战争、动乱、空中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11.1.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程进度;11.1.5、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止。11.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11.3、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检验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款,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时隐蔽和施工。若监理工程师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到场验收,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因迟延工期造成的损失。14.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视为其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复后重新验收。14.3、工程一经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乙方负责编写验收资料,甲方必须在3日内办验收手续。五、合同价款之支付方式第十五条:履约保证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6-整)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30%、工期保证金30%、文明施工保证金10%、项目班子保证金10%、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保证金20%,如乙方不能按协议承诺要求履约,甲方将有权扣除相应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竣工质量五方验收均合格,工程资料经城建档案馆预审通过并经质监站验收备案通过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处罚部分(如有)后无息返还给乙方。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6.1、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16.2、甲方代表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十七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参照总承包合同执行:在甲方土建、消防、水电、装修等整体完成的工程量2500万元时,发包人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以后发包人按承包人每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5%。上述每个支付节点达到时,由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造价报表,发包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竣工结算审定后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金的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六、材料设备供应第十八条:材料样品和样本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第十九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时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第二十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7-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二条:甲方变更设计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乙方负责,施工中,若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变更处的施工,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由乙方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由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或返工,甲方应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赔偿乙方损失,相应工期顺延。第二十三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代表的同意。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25.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5.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25.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5.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25.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二十五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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