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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合約書立合約書人: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為承保甲方學生團體保險,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后:第一條:本保險應依照「國泰人壽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團體保險」保險單條款辦理。第二條:本保險之被保險人係指具有甲方學籍【新生需已完成註冊繳費手續】且參加本保險者。第三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貳學年,保險內容詳如規格表。第四條:每一被保險人全年應繳納之保險費為新台幣肆佰捌拾元整,由甲方負責向每一名學生分兩學期收取,並於每學期註冊後四十五日內,將每一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彙繳乙方,教育部補助款之部分俟學校於期限內完成申領手續後,再將教育部核撥之金額彙繳乙方。所有政府補助款金額應由甲方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與乙方無涉。符合下列資格之被保險人,由政府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最高參佰壹拾參元,分上學期壹佰伍拾陸元、下學期壹佰伍拾柒元;餘額壹佰陸拾柒元由學生自費分上下學期分擔:上學期捌拾肆元、下學期捌拾叁元。一. 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二. 原住民身份學生。第五條:為因應甲方辦理本保險之實際需要,乙方按每學期投保人數每人新台幣壹點伍元支給代辦工作費;甲方得將代辦工作費於每學期應繳保費中逕行扣除,並填具代辦工作費收據寄交乙方存查。第六條:為確保學生權益與認知,每學期初應由乙方印製【學生保險須知卡】,並於每週四下午二至四時駐校提供學生諮詢服務。第七條: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止,計貳年。配合保險公司團險一年期作業方便,第二年為例行性換約。(即重新核發保單號碼,但雙方相關權益均不變)第八條:本合約未約定事項,概依據有關保險法及民法、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第九條:本合約一式七份,甲方收執四份,乙方三份為憑。立合約書人:甲方:中國醫藥大學校長:黃榮村地址:臺中市北區學士路九十一號乙方: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分公司負責人:呂一峰地址:台中市平等街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日
本文标题:中国医药大学学生团体保险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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