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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创造了N个第一的中国股市“伏地魔”背景介绍上市过程转折点证监部门的调查报告原因分析现状成才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后大事记: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也是我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市盈率15倍,募集资金总额42350万元。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5元/股。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泣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0.863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相距甚远。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议宣布,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表决,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红光实业当年上市,当年就出现巨额亏损,并于当年进入ST(特别处理股)行列,这在中国证券界中,是史无前例的。至此,有人不禁要问:公司上市前的报表及盈利预测怎么了?审核这些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又去哪里了?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销售收人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年份1996年1995年1994年主营业务收入42,49295,67683,771利润总额6,33111,6859,042净利润5,4287,8606,076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再按缩股后的股数对前三年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分别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每股6.05元的发行价格。同时,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红光公司还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预计公司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3元/股。“动听”“诱人”“前途光明灿烂”的电子企业红光实业上市K线图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公司如果取得“稀缺”的“额度”,则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最为关键的因素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取得较好的发行价格•红光实业(1983)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转折点红光实业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4月13日K线图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3)隐瞒重大事项•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从证监会的处罚通报来看,红光实业在股标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虚报为盈利5400万如果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的活,注册会计师能否予以提示与披露呢?业内人士均知,在执行年报审计时,确认账面资产、负债以及业主权益的存在、完整、权利与义务、估价与分摊以及表达与披露是他们的基本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关注该公司的必要的内部控制外,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也是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在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后,所得出的经验教训。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执业规范中心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这一。在红光实业公司的前3年业绩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这两个程序的话,是决不会出现重大虚构销售及存货的现象,因为,虚构销售在账备战的处理必然是虚挂应收账款,只要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几项函证,没有发现不了的。同时,对存货的虚构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由此扯来,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他们起码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以致于无法提示上述报表中的严重错误,没有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保证,造成了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发生重大损失,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一)红光实业前3年财务报表审计过失的分析(二)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审核失误的分析将盈利预测数据与1997年年度实际报告数据的对比,可以发现,导致盈利预测与实际完成业绩产生重大差民的主要项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原先预计主营业务收入为59326万元,但实际完成额为27006万元,实际完成额公为预计额的45.62%.与此同时,营业成本却并示按比例下降,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基本持平(实际发生客为36476万元,预计额为39184万元)。也就是说,收入与预计数相比减少了一半多,而成本却并没有减少,这样,主营业务利润自然与预计数产生很大的差民,进而导致“净利润”预计数7055万元与实际完成数-19840万元的重大出入(实际亏损超过2亿多元)。对于近2亿元的亏损,“红光实业”在事后的解释是存在两方南主要原因。其一由于近几年因电视大幅度降价,行业内的竞争激烈,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其二,由于未能通过来断热修保证已超龄的彩管玻壳屏炉和锥炉维持正常状态,造成公司产品合格率降低,成本加大。从所周知,盈利预测报告是拟发行身材公司管理当局编制的,作确定股票上市后股票下次势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长期持有股票的依据。由于盈利预测是建立在某些资料及假设的基础上的,这些资料及假设因素的变化会引起财务报表及预测结果的变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应将审核的重点放在这此资料及假设上。预测审核疑点:其一,正如公司解释,行业竞争剧烈,近几年电视机售价大幅下调,这说明造成成本剧增并非突发事件,而是正如公司所说,近几年已有明显迹象。那么,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中价机构为何在当时不将如此明显的客观因素考虑进去,而编制出如此乐观的盈利预测报告呢?其二,关于公司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对明显已超过设计年限,行将“寿终正寝”的炉子,以所谓的“热修”为借口,将炉子这种暂时出现的“回光返照”作为上市的主要依据,寄希望于通过上市的方法,来对“奄奄一息”的公司以旧式婚姻中“冲喜”的手段予以挽救,其结果当然使众多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冲喜”后所带来的损失。种种迹象都表明,1997年“红光实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在对“红光实业”1997年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并未保持应有的足够的谨慎。从“红光实业”前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下次势可以发现,1994年至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在1997年将面临这样多的不利因素的前提下,盈利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预计值却都是上升的。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执行业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致使盈利预测严重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盈利预测严重失真应该承担过失责任。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颂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分有限公司、成才市斩钉截铁都会计师事务所、月台票发行主承销商等相关住处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处罚的通报。其中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处罚是: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主要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处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事件的处罚还是较为严厉的,但有些处罚值得探讨。在上述处罚中,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没收是的谁的钱?罚的又是谁的钱?实际上,在上市公司中,罚公司的钱,就是罚广大投资者的钱。投资者在红光实业事件中,已饱受信息误导之苦,遭受了很大经济损失,但这一处罚,又使得这些无辜的投资者雪上加霜,使得他们并不多的权益净值又减速少了一大块。这与国外证券管制机构处罚上市公司的做法是大相径庭的。如美国1976年发生的马蒂乐玩具公司一案,由于管理部门的欺骗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蒙受损失。为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责任人直接进行处罚,即分别对董事长及总经理个人罚款57000美元并要求他们无偿提供公益服务2500小时。其次,在上述的处罚中,还没有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红光实业”事件发生后,有关机构只对该公司进了行政处罚,却没有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这显然有失公正。为什么没有民事诉讼呢?至少是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一)现行法律缺乏关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的规定。随着证券市的不断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广泛分离,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这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程度越来越深。一旦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现欺诈舞弊等行为,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现过失,众多中小投资者就会因信息误导而遭受损失。因此,在法规中应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者的宗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以直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然而股东与董事之间不具有这种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就是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民事诉讼的一条原因。很显然,如果公司因故不对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就是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民事诉讼的一条原因。很显然,如果公司因故不对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就必定会给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为了弥补这种缺陷,西方国家公司立法中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权制。也就是,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责任时,在公司因故没有对其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法规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制度,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是很不利的。(二)现行民法通则难以调节证券市场中各方的民事关系。当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出现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使不能合理保证提示重大错误,造成公布的住处失真,最终使投资者遭受损害,在现有的情况一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及《股票发行及交易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处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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