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精确排版)
发包人编号承包人编号备案编号鉴证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1编制说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FIDIC条件和有关省市的经验,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行的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做部分修订而形成。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同时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和管理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约定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本合同文本条款的标题和旁注只起提示作用,不视为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发包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当事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全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放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10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51.13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4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的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和缺陷保修责任的款项。1.17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2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4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5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不责任。1.2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0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天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6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组成及解文件及解释如下: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师做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如下,由发包人承包出解释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3.1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和法规专用条款中约定。4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及规范发、承包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示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相应标准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7规范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承担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图纸图纸的提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供和使用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保密要求5.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5.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延误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5.4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提交图纸供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补充图纸5.5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技术资料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6通知致承包人6.1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的通知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致发包人6.2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的通知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二、工程管理人员7工程师工程师的7.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确定及更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8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7.2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权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职7.3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权的限制的批准:(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减轻或者免除;(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款支付人凭证;(7)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7.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时工程师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的权利工程师可先行行使7.3款中的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委派和撤7.5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回工程师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代表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指7.6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令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果,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工程师未7.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9尽义务或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程失误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7.8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精确排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890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