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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科技的发展,使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数字化的信息传递、交流、共享,使人类能够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中创造新价值,使人类由个体创新时代进入到群体创新的网络知识经济时代,将现实社会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种新型互动关系,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同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形式也越来越多,甚至于分离出一种特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即手机版权。在权利发生变化的同时,侵权方式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复杂,可见保护传播信息权是一件让人深思的问题。【关键词】网络版权手机版权权利与义务的争夺法的救济[Abstract]Thetechnicaldevelopment,causedthenetworkinformationdisseminationtorealizethedigitizedinformationtransmission,theexchange,sharing,enabledthehumanitycreatesthenewvalueininformationsharingandtheexchange,causedthehumanitytoenterfromtheindividualinnovationtimetothecommunityinnovationnetworkeraofknowledgeeconomy,therealisticsociety'speoplerelatedintogether,andformedonekindofnewinteractiverelations,fromthisconstitutedonenetworksocietywhichcorrespondedwiththerealisticsociety,thenetworksocietyandrealisticsocialeachothersupplementary,consummatesimpelsthehumansocietytodevelopunceasingly.Atthesametime,thenetworkinformationdisseminationpower'sformarealsogettingmoreandmore,evenseparatesonekindofspecialnetworkinformationdisseminationpower,namelyhandsetcopyright.Whiletherightchanges,therightinfringementwaycybercrimeisalsogettingmoreandmorecomplex,obviouslyprotectstheconveyinformationpowerisathought-provokingquestion.[Keywords]CopyrightprotectionontheinternetCopyrightRightsandobligationsforConceptoffamilyinadministrativeremedylaw引言信息传播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且根本地改变了体现人的本质特征的信息生产、传播方式,并进而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所以它必然带动社会整体的变迁,把人类带入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已经带领我们已进入了或正在进入信息社会或称网络社会。比如网络小说《星辰变》与《星辰变后传》所引发的问题就是典型的网络版权问题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问题。在探讨网络信息传播权问题的时候,我还引出了一种特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即手机版权。在网络小说风靡全球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到了网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他们争先恐后的将自己置身于网络之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移动联通等通讯行业也参加到网络中来,并且这个行业是参与到网络行业中最为杰出的行业。移动联通等通讯行业以手机为媒介,凭其WAP、3G等无线网络创造了不同于以电脑为载体的有线网络。在权利发生变化的同时,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复杂,用何种方式来保护网络传播信息权是此篇论文所要探讨的。一、网络信息传播权概述(一)网络信息传播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数字化的信息传递、交流、共享,使人类能够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中创造新价值,使人类由个体创新时代进入到群体创新的网络知识经济时代,将现实社会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种新型互动关系,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1.网络信息传播特征(1)网络信息传播是属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人类传播行为和传播活动的一种形式,网络信息传播过程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同时对社会环境有巨大的影响作用。(2)网络信息传播在原来现实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一种虚拟空间的网络社会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而这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信息传播的互动行为而不断完善、变化和发展。(3)网络信息传播是一种信息交流共享活动,人类社会信息通过网络传递、交流、扩散和利用。(4)网络信息传播有目的性,期望产生影响,引起反映。网络信息传播要求信息传播方和接收方必须要有可交流、能共通的意义空间。(5)网络信息传播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是互联网,要研究网络信息传播,就必须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以更好地实现网络信息的生产、传递、交流、获取、吸收和利用。2.网络传播的方式(1)有线方式,即宽带网,HPPT或。(2)无线方式,即无线电波等,如WAP或3G。(二)网络信息传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国际背景。网络技术的发明是在美国,其发展和广为普及也是在发达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1.国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美国倾向于用传统版权法中的发行权来保护作者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其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主要有:《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等。由于美国走在世界技术发展的前列,对现有技术及技术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其在版权法的制定上有一些较前瞻性的条款,但没有针对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问题提出新的概念,没有增加有关著作权人新的权利条款。欧盟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主要有:《信息社会的版权与邻接权绿皮书》和《信息社会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协调的指令》。欧盟在上述两个规定中明确了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并且提出了“公众传播权”的概念赋予著作权人新的权利。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制定了两个公约,即《世家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这两个公约规定了关于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增加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2.我国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1)概念及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如下特征:其一,权利的主体既可以是著作权人,也可以是邻接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其二,权利的行使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其三,必须使公众能够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2)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特征:第一,权利由著作权人或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只有权利人本人或者经过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和交互性进行的,任何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获得作品,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作品。第三,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即不局限于互联网,而且还涵盖了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二、特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手机版权(一)手机版权的概述1.手机版权的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有线或无线”两种方式传播作品,清楚地表明这项权利的行使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Internet)中的有线网络,同时也涵盖了WAP等形式的无线网络。事实上,无线网络支持随处漫游的个人通信业务,随着带宽、硬件、运行环境的改善,无线网络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受无线增值业务给网站运营带来巨大利益的驱动,提供WAP等形式内容的网站正在日益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另一个侵权主体,或者说日益成为又一种新型的权利——手机版权。那么什么是手机版权,目前法律界对之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在此,先以一个案例说明一下。一位作者在与某网站签订了小说协议完本之后,中国移动就找上了这位作者,要与这位作者签订手机版权协议。这位作者说自己的作品已经独家授予某网站了,是不能签订手机协议的,可移动公司的回答却让作者大吃一惊,移动声称:“手机版权与网络版权是两回事,你之前签订的仅仅是网络版权,并不影响你的手机版权。”手机版权这个词这个作者还是第一听到,就继续问:“什么是手机版权?”移动回答:“手机版权是以手机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权利,与网络版权不一样,因为网络传播是以电脑以载体进行传播的权利,两者载体不一平,传播的平台不一样,所以两者的性质也就不一样。”作者动心了,心想,如果签订了的话,一本书就可以拿到两份收益,于是便签订了。作者在完成第二本书后,第一次就签订给了移动的手机版权,当作者再与网站签订并告知其手机版权的事儿时,网站拒绝了,网站说:“手机版权也属于网络版权,如果没有了手机版权,那么这个网络版权就是不完整的。”作者也与网站进行过辩解,却依旧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迷茫了。手机版权到底是不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两者到底是不是同一种权利,还是分开的两种权利?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将两者进行一下比较。2.手机版权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区别(1)两者的载体不同,网络信息传播权是以电脑为载体的,而手机版权是以手机为载体的。(2)两者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以WAP或3G,后者是以HTTP或。(3)收益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移动或联通等通讯公司为中介进行收费,后者是网上交易。(4)涉及主体不同,前者涉及到的是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为主要主体,后者是各家网站为主要主体。(5)手机版权相比较于网络而言更具有经济价值。手机用户越来越大于电脑用户。中国十三亿人口,按着这种手机上网渐取代电脑上网的趋势,其利润是非常巨大的。(6)手机版权具有相对便捷性。可以说每个人家里都有一台电脑一台或几台手机,可真正实用用得最多的却是手机。汽车上,飞机上,火车上……不适宜用电脑的通通都用手机代替了。3.手机版权性质(1)手机版权属于网络信息传播权,这点是从其传播方式上来说的,因为手机版权属于无线传播,属于网络信息传播权,也受《条例》的规范。(2)手机版权是特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这点是从手机版权的发展现状来说的,因为此时手机版权越来越独立化,早已脱离出网络信息传播权而单独运存在,已经成为一种与网络信息传播权一样可以独立运用的权利,即相关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手机版权独立卖给网站或是将手机版权与网络信息传播权一并卖给网站。(二)手机版权的发展状况1.手机版权的独立化手机版权的独立化趋势是不可避免的。社会越来越快速的发展,很多人在适应并越来越需要网络化的同时,手机上网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比较便捷的平台,所以倍受欢迎,从此,使手机版权的独立创造了条件。然而,此时的手机版权有了独立的条件,却没有独立的资格,因为在法律上,并未将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独立区别开来。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超越网络信息传播权这一母体而独立存在。当然,各大网站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每一个大型网站争先恐后的建立起了自己的手机网站,即各家网站将领域拓宽到了手机这一新的领域,与此同时,各家网站的格式条款之中,都会有这么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果期内,甲方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简体和繁体中文版,其他外语版权签约作品网络
本文标题: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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