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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难点: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3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二、合同的履行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的原则有:–(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经济合理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的原则;–协作履行的原则;(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4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含义•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二)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履行的方式、期限、提存的标的物、合同的变更5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的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与实际履行的区别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协作履行的原则(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1)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6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受领)•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五、其他履行规则:7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一)订立补充协议(《合同法》第61条)•(二)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同上)•(三)适用合同法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条)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8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实施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共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9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一)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三)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约定(2/16)价格:800元交货时间:5/165/16按时交货,仍按800元价格调整合同约定(2/16)价格:800元交货时间:5/165/16交货(卖方)价格上涨至1000元价格下跌至500元仍按800元按500元合同约定(2/16)价格:800元交货及付款时间:5/165/16按时交货;买方5/28提货价格上涨至1000元价格下跌至500元按1000元仍按800元10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受领):•《合同法》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清偿的约定–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11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代为履行):•《合同法》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第三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2五、其他履行规则:•(一)提前履行规则–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绝权•债务人的有条件提前履行权•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13五、其他履行规则:•(二)部分履行规则–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有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部分履行•债务人享有部分履行合同的权利–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部分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部分履行债务人承担14(三)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15思考题•A地甲商店向B地乙公司购买50台电视机,总价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后双方对合同地履行地点发生争议,则应确定甲商店和乙公司的履行地点应分别为()•A、A地B地B、B地A地•C、A地A地DB地B地16第四节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发展–抗辩权: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拒绝或者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于不遵守诺言的人无需恪守诺言”17第四节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二)成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3、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三)法律效力–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履行债务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双方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自然终止。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双务合同的牵连性18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四种情况–法定同时履行•《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在提取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同时支付•《合同法》第263条:……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约定的同时履行•双方约定即时结清的买卖–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推定的同时履行•仅约定一方履行义务时间,推定为同时19•二、先履行抗辩权(也称后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合同法》第67条)–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二)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三)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其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先履行方迟延的,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20三、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一)概念•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二)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是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21•(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9条)–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2三种抗辩权的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中的区别1、双方互付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限。2、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3、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1、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2、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1、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2、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3、后履行义务人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权利主体当事人双方后义务给付人先义务给付人行使的要求//通知对方23•思考:•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未就履行顺序作出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付给全部价款–B、就已经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可以–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证据。此时甲可行使什么抗辩权保护其利益?24作业•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本文标题:合同履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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