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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药处方与调剂规范》分为上篇、中篇、下篇和附篇。上篇对中医书写中药处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中篇对中药调剂人员的调剂技术要求作出规范;下篇对中医内科、妇科、儿科、外科、皮肤科、肛肠科、眼科、耳鼻咽喉科以及口齿科主要病证的处方组成、单味药名、饮片规格、炮制、调剂、煎用方法及用药禁忌等方面的技术操作要求作出了规范;附篇为法律、法规、规章及附录(索引)。该书不仅为深圳医疗卫生单位提供了中医药行业规范,而且可作为中医临床、中药调剂、加工炮制技术人员和医药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医疗(药)卫生和中医药管理工作者的工具书。编者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卫生局组织市内专业技术力量,进行科研攻关,编写了《中药调剂与处方规范》。目的在于:①推进《药品管理法》、《中国药典》和中医药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中医药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②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倡导中药科学炮制,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中药处方及调剂行为,减少中药不良反应,确保用药安全,提高中医临床治疗效果;③为从事中医药管理、中医临床、中药调剂、中医药科研教学、医药生产等流通环节工作者提供方便实用的工具书。“总则”是解释和正确使用《中药调剂与处方规范》的基本原则,并把与正文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附录中收载了本书依照的、也是中药工作中常常要用到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重要数据资料等。药名一、除了个别药材鲜用的情况,临床中草药处方中应使用饮片名。原药材不能直接用于临床,必须经过炮制成为饮片后,才能供医生开方使用。凡临床医疗处方上出现的中草药名,都默认为是饮片名。中药炮制生产使用的处方和中药制剂配制中前处理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处方例外。二、饮片名必须使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称《中国药典》)上规定的法定名称,对现行《中国药典》上没有收载的品种,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颁标准(包括还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已收载的,使用局颁(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上收载的名称。以上标准均没有收载的品种,使用权威书籍(如《中药大辞典》)上记载的名称。三、如果饮片是由药材经简单的炮制方法(如“净制”、“干燥”、“切丝”、“切片”、“切段”、“捣碎”等)处理而成,饮片名可与药材名相同,如天葵子、酸枣仁、王不留行、地黄、大青叶、白鲜皮、甘草、白及、防风、首乌藤、砂仁等。四、如果在上述简单炮制基础上,还要进行进一步加工炮炙(如“炒”、“烫”、“煅”、“制炭”、“蒸”、“煮”、“炖”、“燀”、“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蜜炙”、“油炙”、“制霜”、“水飞”、“煨”等)的饮片,按下列原则定名:(一)如果《中国药典》将炮制品作为一种饮片品种单列的,则直接用《中国药典》饮片名。如“制草乌”、“制川乌”、“制何首乌”、“炙甘草”、“炙红芪”、“炙黄芪”、“炒瓜蒌子”、“胆南星”、“法半夏”、“熟地黄”、“煅石膏”、“干姜”、“炮姜”等。(二)如果《中国药典》没有将炮制品作为饮片品种单列,而在该品种“炮制”项下收载了炮制品名的饮片,如“炒王不留行”、“炒白扁豆”、“蜜白前”、“酒白芍”、“土白术”、“地榆炭”、“煅石决明”、“阿胶珠”等,则处方中药名又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调配该处方的药房中备有这类炮制品,则处方中这类炮制品的书写格式应为《中国药典》该品种“炮制”项下列出的炮制品名,即直接写成“炒王不留行”、“炒白扁豆”、“蜜白前”、“酒白芍”、“土白术”、“地榆炭”、“煅石决明”、“阿胶珠”等。2.如果调配该处方的药房中没备有这类炮制品,只有相应的净药材,临床上需用炮制品用时,在医生知道药房可以进行临时简单加工或能够向病人交代清楚怎样加工处理的前提下,则处方中饮片书写格式可写为“王不留行(炒)”、“白前(蜜炙)”、“白芍(酒炒)”、“白术(土炒)”、“地榆(炭)”等,也就是用脚注格式开写处方。3.本书中采用的药名格式说明:首先,处方中的药名应根据理法方药原则选则净药材还是炮制品,选择何种炮制品。(1)如果选择炮制品,则炮制品的书写格式则原则上采用《中国药典》该品种“炮制”项下列出的炮制品名:如“炒王不留行”、“土白术”、“地榆炭”、“煅石决明”等。(2)如果选择净药材,则净药材的书写格式根据以下原则来定:①有毒药材需生用时,处方中必须在净药材前注明“生”字,如生川乌、生草乌、生南星等。凡是出现“生”字的饮片,隐含有毒性饮片的意义,对调剂人员产生“警醒”作用。②一般药材需生用时,必须用净药材,处方中不要写出“生”字,如“大黄”、“地黄”、“王不留行”等生用时,处方中写成“大黄”、“地黄”、“王不留行”。强调不要在非毒性饮片中使用“生”字,以强化“生”字的“警醒”作用。编排五、本书正文分为三大部分排列:上篇为中药处方规范;中篇为中药调剂规范;下篇为临床各科处方用药规范。附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附录为中药饮片规格(炮制品)炮制方法与要求和方剂索引。六、上篇的中药处方规范部分以中药调剂工作规范为核心,同时也涉及到与调剂工作密不可分的一些外延的工作规范与技术规范内容,如中药采购工作规范与药库工作规范、中药包装工作规范以及中药工作人员职责与制度等。七、中篇的中药处方规范旨在将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具体落实在中药处方调剂实际工作中,并对中医临床各科处方书写中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集中阐释。八、下篇的临床各科处方用药规范按内、妇、儿、外、骨伤、皮肤、肛肠、眼、耳鼻喉科顺序分列为九“章”,每“章”下面按病证大类分为几个“节”,每“节”下面给出了针对临床典型的、常见的具体“病证”用药的规范化处方的实例。九、每一个“病证”名下简要说明其病因与病证(含西医学中对应的疾病名),并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的“证型”。各“证型”下按顺序可分别列以下项目:“主方”、“组成”、“炮制与应付”、“功能”、“主治”、“煎用方法”、“注意”、“常用中成药”、“验方”、“衍方”等。项目及要求十、“主方”项下包括处方名称及其出处。十一、“组成”项下处方饮片名称应符合上述“药名”标准化原则。如需要进行简单的炮制加工处理(如“打碎”、“榨汁”、去非药用部位、炮炙等)、有特殊的煎服要求(如“先煎”、“后下”、“包煎”、“泡服”、“烊化”、“冲服”、“兑服”等)时,可以脚注的形式写在圆括号内,放在该饮片名称的右上角。十二、“炮制与应付”项下书写要求。(一)分类排列主方中饮片的简要炮制方法1.先列出简要相关的炮制方法,炮制方法相同的饮片排列在一起。炮制方法排列先后按现行《药典》附录②D“药材炮制通则”中炮制方法排列的先后次序,次序为:净制、切极薄片、切薄片、切厚片、切段(或切短段,或切长段)、切块、切丝、捣碎、清炒、麸炒、烫法、煅制(或明煅,或煅淬)、制炭(或炒炭,或煅炭)、蒸、煮、炖、酒制(或酒炙,或酒炖,或酒蒸)、醋制(或醋炙,或醋煮,或醋蒸)、盐制(或盐炙,或盐蒸)、姜汁炙、蜜炙、油炙、制霜、水飞、煨等。以上炮制法中主方没有涉及的方法省去。2.“净制”方法后只列主方中只需进行净制、不需其他炮炙的饮片名。3.一种饮片涉及上述所列炮制方法(除了净制外)中先后两种方法时,该饮片以炮制先后为序按第一种炮制方法分类,第二种方法用圆括号标记在饮片名后。如“炙甘草”炮制方法为先切厚片再蜜炙,故列在“切厚片”方法后表述为“甘草(蜜炙)”;“姜黄连”的炮制方法为先切薄片后用姜炙法,故列在“切薄片”方法后表述为“黄连(姜炙)”;“姜半夏”的炮制方法为先用水浸泡至无干心,另取生姜切片煎汤,加白矾与半夏共煮透,切薄片,故列在“煮”法后表述为“姜半夏(切薄片)”。4.一种饮片可用上述所列炮制方法(除了净制外)中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方法时,该饮片按第一种炮制方法分类,备选方法用圆括号标记在饮片名后。如“滑石”的炮制方法为粉碎成细粉或照水飞法水飞,故列在“粉碎”方法后表述为“滑石(或水飞)”;“何首乌”的炮制方法为切厚片或块,故列在“切厚片”方法后表述为“何首乌(或切块)”。(二)个别应付说明如果有必要,可以对主方中的饮片应付进行说明。十三、“功能”、“主治”项内容应遵循中医药理论,并符合逻辑关系。十四、“煎用方法”项必须写明以下要点:用药剂量、煎煮溶媒、溶媒量、冷浸所需时间、脚注中有特殊煎法要求时应遵照执行、煎煮次数、用法等。如无特殊说明,水煎煮时的用水为符合国家饮用标准的的自来水。煎煮时间从溶媒沸腾开始记时。十五、“注意”项下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十六、“常用中成药”项下必须注明以下要点:中成药名、剂型、用量、用法等十七、“验方”项下收载的方剂应写明方名,标明中医典籍、教材或学术刊物的方剂出处;对方剂组成的要求同主方;对“炮制与应付”项与主方饮片相同的部分可省;“注意”项要求与主方同。十八、“衍方”项下。同“验方”。计量十九、本书采用现行《中国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一)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如下:长度:米(m)、分米(dm)、厘米(cm)、毫米(mm)、微米(μm)、纳米(nm);体积:升(L)、毫升(ml)、微升(μl);质(重)量: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g/cm3)。(二)温度以摄氏度(℃)表示: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2℃~10℃;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三)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ml/g)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说明书、包装、标签二十、药材标签和中成药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二十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符合药用要求并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二十二、中药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必须有规定的特殊标识。二十三、《中药处方与调剂规范》是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试行的行业规范,解释权属深圳市卫生局。《中药处方与调剂规范》编辑委员会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上篇中药处方规范管理处方又称药方。广义的处方指载有药品名称、数量等内容和制备任何一种制剂的书面文件;狭义的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中药处方是载有中药名称、数量、煎服用法等内容和制备任何中药制剂的书面文件,是医师辩证论治的书面记录和凭证,反映了医师的辩证理法和用药要求。中药处方的规范化是体现医疗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医药人员的综合素质,它既是医师给中药调剂人员的书面通知,又是中药调剂工作的依据,也是计价、统计的凭证,具有法律意义,同时又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本篇以中药处方规范为中心内容,对不同中药处方的管理、中药处方的书写格式与要求、处方用药的原则和特殊人群用药等层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推进医疗(药)卫生单位中药处方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与合理。目录上篇中药处方规范管理第一章中药处方的管理······································30第一节中药处方规范·····································31第二节中药处方的管理································34第三节中药处方的色标管理···························37第四节协定处方管理···············
本文标题:中药处方与调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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