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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从法律上讲,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当雇用人与受雇人协商、订约时,双方是合同关系、平等关系,但当受雇人被雇用人雇用时,成为雇用人中的一员,原先的平等关系就成为组织内部的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取代,具有一种行政法或经济组织法上的不平等性。而承揽合同中,提供劳务的承揽方对于定作方来说具有独立于定作人的地位,不受定作人指挥、命令与调动。双方之间仅有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上下级的组织关系。因此,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来看,雇用合同显然比承揽合同复杂。2.劳务在两种合同中的地位不同雇用合同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是双方订立雇用合同的主要目的,双方的行为均围绕此目的进行。而承揽合同中,双方订立的目的仅为定作物即劳务工作的成果,定作人提供劳务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3.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雇用合同中,爱雇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本身的事而受到财产或人身上的权益损失,按照法律规定,雇用人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可归责于第三人的,雇用人可在对受雇人赔偿之后再向第三方追索;承揽合同,如承揽方在提供劳务、定作时受到利益、权利上的或损失,无论这种损失是否归责于承揽人,定作人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是因为定作人的过错所引起的。4.酬金支付条件不同雇用合同中,其条件是受雇人按约定提供了他的劳务。不管其劳动的效果、“质量”的高低,雇用人都有义务在受雇人提供了约定劳务之后付给报酬。而承揽合同中,条件是按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地提供劳务并有合格的劳动成果,并将其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时或之后,承揽人才能获得报酬。如果承揽人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定作物,他就无权获得报酬,也无权请求定作人为其违约的劳务支付全部补偿,而只能获得部分合理的补偿。而且,此时承揽人还要负有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等。雇用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提供劳务一方的身份不同在雇用合同中,受雇人是以合同规定的劳务为其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他完全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务,除非他成为雇用人的法人代表人,而在其行使职权、职责时,他是以雇用人的名义在行为,而不再仅仅是个人行为,一般情况下,受雇人并不具备这种身份;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他直接代表委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工作。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合同、约定等都是个人行为,一般不能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在提供劳务时的身份,即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在行为,是区分两种合同的物证之一。2.雇用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或无偿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作为一种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合同,没有无偿的雇用合同。而在委托合同中,存在着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方与受托方仅仅基于信任而由受托方无偿地为委托方处理委托事务。在这一点上,无偿委托合同是不同于雇用合同的。3.劳务在合同中的性质、地位不同雇用人之所以雇用受雇人,是因为雇用合同是以受雇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的双方协议。这种劳务可以创造财富,但财富本身不是合同内容,可以说与雇用合同的目的无关,它只是一种后继的结果而已。委托合同则不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所提供的劳务本身并非委托人之所需,委托人想要得到的,只是通过受托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所带来的财产、人身上的权益及其他法律后果。在委托合同中,劳务只是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手段。4.委托人与雇用人的义务不同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应当为受雇人提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医疗卫生、节假休息、劳动时间限制等措施及便利、权利。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务的处理所需费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受雇人或受托人的情况下,雇用人可以通过为受雇人投保以受雇人受益人的医疗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免除这方面的责任。而委托人对受托人所受的这种伤害,必须负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索。5.雇用合同与委托合同中劳务方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后果不同雇用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受雇人为雇用人所履行的义务内容是劳务,这是直接与终结性的。至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生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没有关系。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及法律责任等均由委托人负担。雇用合同的签订技巧一、雇用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请求受雇人提供劳务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供劳务的质量、数量、标准、规格及履行这一义务的期限。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因此一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得转移给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方如要替代其中整整齐齐来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可以把权利、义务一起移转。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否则,雇用人可请求受雇人负违约责任。2.监督、检查的权利雇用人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受雇人提供劳务的情况:包括质量、数量、标准、规格、时间要求等。雇用人在不干扰、妨碍受雇人正常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为前提(无耽误,由雇用人全部承担责任),有权要求受雇人定期或随时报告提供劳务的进展及质量等方面的问题。3.有要求受雇人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事宜的权利在工业、商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或合伙性质的企业作为雇用人与受雇人订立雇用合同后,尤其是与受雇企业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受雇人应严守这些机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企业,否则受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雇用人有权解除合同。4.要求受雇人不同业竞争的权利所谓同业竞争,指受雇人受雇用人雇用之时或双方解除雇用合同之后,受另外一个与原来雇用人同种性质或相似性质的、具有竞争关系的雇用人雇用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方和恶意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雇用人有解除雇用合同的权利。义务1.为受雇人提供报酬雇用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劳务报酬计算方法、给付方式等为受雇人支付劳务报酬。有约定期的按约定给付,无约定的按商业及其他习惯给付。中途双方解除合同的,雇用人应将受雇人的劳务报酬结清并一次性给付完毕,不得拖欠。2.为受雇人提供适于其承受的劳务,保障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的安全3.为受雇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措施与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4.遵守合同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履行节假日休息制度及关于对妇女及未成年人(16-18周岁)权益加以保护的义务。5.雇用人的其他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雇用人还应承担主要义务之外的一些附随义务,如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如对雇用人所提供的劳动工具加以说明、指导等),告知义务(如关于劳务的危险性及有关报酬、工作时间等的法律规定及解除合同时所作告知等),不作为义务(如订约之后,雇用人不再雇用其他人,不转移其劳务请求权与报酬给付义务等),保密义务(对受雇人的技术秘密,劳务方式等不告知第三人)等。二、受雇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请求雇用人给付报酬的权利雇用人给付报酬可由双方加以约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没有约定可约定不清的引起争议,按国家法定的工资或报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和给付。如雇用人有正当理由扣减受雇人的报酬,则其扣减数额的总数不得多于当期应付报酬的1/3,且在情况下不得扣减受雇人的报酬。2.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权利及享受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权利受雇人的生命、健康及身体的完整性亦应由雇用人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加以维护;受雇人为雇用人工作时间连续超过一定期限,雇用人应为其购买劳动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否则,受雇人可以解除合同;也有权请求雇用人负损害赔偿责任。3.受雇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任何人不能把人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言论和行为强加于合同另一方,不得因受雇人的某些特征如性别、宗教信仰等而区别对待甚至加以污辱,否则造成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受雇人可向雇用人请求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4.拒绝未经自己同意的劳务请求权的转移权利如雇用方要变更合同主体,转移劳务请求权,必须征得受雇同意,否则受雇人可以拒绝给付劳务。5.其他权利如受雇人有权拒绝雇用人的试用期长于三个月的要求,以避免使受雇人的请求报酬权受到损害。另外,雇用人不能要求受雇人提供合同金或请求第三人为其提供劳务担保。受雇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合理的劳动时间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加班加点必须征得受雇同意,且加班时间的多少也有限制。除了法定特殊情况外(如抢险救灾以保护雇用方财产不受损失的加班),受雇人有权拒绝加班,对于额外的加班,受雇人有权请求给付加班费。义务1.提供劳务的义务若受雇履行能力不足或严重违约,雇用人可解除合同或在试用期满后不与受雇人订立雇用合同。2.为雇用人保密的义务及忠于雇用人的义务属于应为雇用人保守的秘密,一般雇用人都会明确告知受雇人。受雇人明知或可推知雇用人的某些事宜不应被泄露而加以泄露,造成雇用人损失的,受雇人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3.附随性义务随性义务,主要有:不作为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告知义务,即有重大事项可能影响雇用人的时侯,应及时告知雇用人;注意义务,即受雇人在为雇用人提供劳务时,应承担相当的注意义务;报告义务,即受雇人应向雇用人报告服务、劳务进展情况;影响履约的告知义务,即受雇人患有不适于继续担任工作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本文标题:雇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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