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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副标题2第8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3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3.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合同是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4(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5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6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7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8•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实践合同中只有保管合同中交付才是成立要件,而其他实践合同则是只要签订就已经成立,交付是生效要件。•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9举例:几种易混淆的合同区分:•买卖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借用合同(无偿、单务、实践;借用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租赁);•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单务、实践);•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双务、实践);•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无偿、单务、实践);•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有偿、双务、实践);•赠与合同(无偿、单务、诺成;赠与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买卖);•保证合同(无偿、单务、诺成)10选择题•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单务合同•C.实践合同•D.诺成合同11选择题•甲、乙为好朋友,甲赠与乙一套茶具。问甲、乙的赠与合同是:•A.有偿合同•B.单务合同•C.实践合同•D.诺成合同125、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13•(2)登记•A、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B、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C、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注意,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3)批准•A、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B、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4)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14•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例如:法定抵押没有登记的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适用于欠缺书面要式。•(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215条),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15二、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财产流转(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曾先后颁布过三个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16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概念区分•合同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观存在的结果。19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20(一)要约•1、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应当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并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3)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2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甲对乙声称:“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100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22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分方法:•按法律规定区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悬赏广告23某仪器公司向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150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回复了函电,告知备有现货及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后,亦派车给仪器公司送去100吨水泥。而仪器公司认为新华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的水泥,盼速送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100吨水泥送到,仪器公司拒收该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仪器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243、要约的生效•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断下列要约生效时间:•3月1日要约人做出希望订立合同的决议——2日将信函寄出——3日到达受要约人所在地邮局——4日到达受要约人收发室——5日受要约人经理看到信函内容。•10:40分发出邮件,10:41分到达受要约人电子邮箱,15:30受要约人看到邮件25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是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6•甲建筑公司于8月1日向乙水泥厂发出一个以1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A型号的水泥1000吨的要约。8月5日该要约到达乙的信箱,恰巧这个时候乙出差去了,到8月10日回来后才发现甲发出的邀约。请问这个要约什么时候生效?•8月2日水泥行情变化,价格下跌90元每吨,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并以特快专递寄出。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撤回要约?•乙水泥厂8月5日收到要约,准备8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撤销要约?27要约撤销的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8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9(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0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供应50台拖拉机,每台40000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交货”。乙公司答复:“接受你方要约,合同订立后立即交货”。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31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默示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例如: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方一要约函,内容是:“急需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乙收到要约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出发”。丙收到货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把水泥运送过去。问甲与乙、丙合同是否成立?32•受要约人没有必然做出承诺的义务。•思考:•要约写明:“10日内答复,若无答复,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未在10日内答复,此时合同是否成立?333、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4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思考:为什么没有承诺的撤销的法律规定?35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36•(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375、迟发的承诺•(1)迟发,指受要约人逾期发出承诺。•如:北京甲于8月1日发一要约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8月10日前承诺,8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11日作出承诺,以快递寄出,8月12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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