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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讲评LOGO第一章劳动关系确立纠纷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第二节事实劳动关系纠纷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案例一如何区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时的时间到单位打卡出勤,送货完毕后立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3200元。2006年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童年6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公司不服上诉。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争议公司诉称: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劳务关系后不应当支付补偿金。王某辩称:1、公司所述其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费用等工作方式属实2、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3、公司同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王某补偿金。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者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评析:一、劳动关系、特点与界定定义: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中,一方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二者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2)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调整规范,通常要建立书面的合同。(3)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4)劳动报酬持续性、定期支付界定:(1)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2)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循其规章制度:参加培训,遵循公司章程等(3)是否参加社会保险(4)签订劳动合同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二、劳务关系与特点定义:劳务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特点:(1)劳务关系中的主体中,双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的任意一方,二者不是从属关系,是平等关系。(2)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规调整规范,两者之间是否签合同由双方协定。(3)虽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更强调与实现过程与劳动成果。(4)劳动报酬一次性、分期性支付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三、本例解析:第一,王某从公司处获得的劳动报酬是按次计算,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定期支付(定期,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就是说王某取得报酬与否与其所完成的劳动成果相关。第二,王某与公司为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公司不享受福利待遇。因此,双方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案例二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吴某是餐馆业主,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闵某及陈某属于其雇佣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工伤保险)。吴某经营的餐馆系租用水泥公司,在吴某之前,王某租赁经营,餐馆内的煤气设施系水泥公司请当地煤气公司安装与参观厨房内。后来,王某擅自将煤气设施接至各个雅间。煤气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王某私自乱接行为后,责令其改正未果,但未停止供气。王某不经营后,水泥公司与2004年8月7日将房屋连同设施出租给吴某,双方签订出租协议,但未就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04年9月,闵某与陈某住宿于某一雅间内值班时,屋内的煤气发生泄露,二人煤气中毒,送医院抢救还生并用去医疗费用10万元,并导致六级伤残。二人多次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均不理睬,故二人诉至法院。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争议闵某、陈某:1、受雇于吴某,在其餐馆内工作。2、属于工伤,要求吴某赔偿。吴某:1、出事的房子是水泥公司的,水泥公司理应保证房屋内的设施安全。2、现在屋内设施损坏,导致煤气泄露伤害了闵陈二人,应该由水泥公司与煤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雇员权利受损,如何确定各方责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评析:一、闵某、陈某和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个体雇佣与单位劳动用工:(1)个体雇佣通常是指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的雇佣关系,接受劳务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作为雇主。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利用自身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如果雇员受到人生伤害,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伤赔偿,应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2)单位用工指的是单位组织和劳动成员之间形成的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在范畴之内。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属于劳动法律规章调整的范围。二者区分:容易混淆的是个体工商业主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劳动部文件,个体经济组织指的是(1)一般雇工在7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便适用于劳动法总结:只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范畴,也就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其未与雇工签订合同,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吴某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其与雇工的关系便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个体雇佣。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二、闵谋、陈某是否只能按照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受偿1、陈闵二人在值班期间,用人单位煤气泄露造成人身损害,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安全责任事故。2、吴某明知道该煤气设备属于私拉乱接,未能保证安全运行,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有不作为,且过错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对雇工按照劳动法规定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赔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因不作为的过错,按照民事法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属于工伤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闵谋、陈某不但有权要求吴某以工伤进行赔偿,有权利以民事损害赔偿法律为依据要求吴某进行民事赔偿。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三、水泥公司和煤气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核心。本例中,水泥公司:煤气设施的产权人,应该监督承租人对该设施进行利用,不容许未经永续的乱接行为。但其并未履行该责任义务,没有请煤气公司人员调整,继续又租赁给吴某,客观上属于不作为,过错明显,因而导致二人受伤,所以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煤气公司:煤气企业没有按照当地省份煤气管理条例(本例中为《四川省燃气条例》第十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得知燃气用户乱接时应停止供气,直至用户改正之后方可供气。)同时闵陈二人受到该燃气公司的煤气所中毒,因此煤气公司明显过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四、闵谋、陈某的救济途径1、闵某、陈某属于个体工商户吴某的雇工,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个体雇佣关系。闵谋陈某在工作期间人身受损,属于工伤,有权依法按照工伤赔付法律向吴某索赔。2、水泥公司、煤气公司和吴某均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规定,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所以:1、闵某、陈某可以向吴某索要工伤损害赔偿2、闵谋、陈某可以向水泥公司、煤气公司提出民事赔偿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案例三邓小姐与公司是形成劳动关系邓小姐于2004年2月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7月因为个人原因,邓小姐辞职离开了公司。2007年11月初,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重新聘请邓小姐负责一个并购项目,约定由公司先一次性支付邓小姐年薪25万元,邓小姐对外职务为公关总监,其任职期间,只需要直接向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等人汇报工作即可。她在公司内有自己的工作场所,但很少在其内办公。公司不负责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不对其考勤和管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12月中旬,公司通过个人账号一次性打给邓小姐25万元。2009年4月,公司人事部门发邮件通知邓小姐:由邓小姐负责的并购项目已经完成,原定期限一年的咨询顾问服务经延长后也相应终止,公司另外一次性支付邓小姐经延长的半年服务费12.5万元。期间公司两次支付其报酬并报销过相关费用,她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及企业样本的合同。邓小姐认为自己和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要终止服务也应双方协商一致解决,公司不能说终止就终止,于是向公司所在地提出仲裁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2倍工资。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争议邓小姐: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报酬,她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的调整,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服务。公司:1、虽然邓小姐是在公司工作,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此后未曾到公司任职。2、2007年11月初的项目薪酬是通过个人账户打入25万。3、公司与邓小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邓小姐与公司是形成劳动关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评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3、劳动者从实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接受管理和实施劳动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7、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关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本案分析:邓小姐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无法证明是劳动关系原因:1、支付报酬或者报销相关费用不是唯一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民事主体之间也存在同样的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以劳动力为对价的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以资本形式购买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通过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多寡、优劣、能力的考核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确定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金额。3、本案中邓小姐提前一年或之后半年领取报酬的方式,无需参加工作考核等情况,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付给,不属于劳动关系中薪酬的特征。4、邓小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司的管理下付出劳动的事实。5、邓小姐在公司有办公场所,但其大部分时间不在公司办公,且公司不对其管理考勤。无法证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LOGO第一节雇佣关系纠纷案例四以公司名义招用劳动关系应成立万某是本市户籍地失业人员。2005年9月,某机械公司的销售员老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他持公司开具的介绍信,至万某家所在的居委会要求招聘一名设备修理工,该居委会主任和就业援助员随即将失业在家的万某介绍给了老刘,经过一番交谈了解了万某的情况后,老刘就往万某到该机械公司工作。第二天,万某就来到该公司工作,一直到2008年9月。期间没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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