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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违约及补救•基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风险的承担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有8个国家批准参加。•(二)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以上国家中的7个参加。•(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重要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组成的由14个国家参加的专门工作组,经过近10年的工作,于1980年讨论通过,1988年1月1生效。•《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适用范围及总则、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1、《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缔约国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营业地: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没有营业地则是惯常居往地。•(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扩大)•(3)不适用公约的买卖(通过排除间接规定了不适用的)•购买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因不属于商业交易);•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有专门法调整);•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票据和货币的买卖(受专门法律调整);•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是特殊有形的买卖许多国家将此视为不动产);•电力的买卖;•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及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4)《公约》不涉及的事项•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买卖合同对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5)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可以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注意:当事人排除《公约》的适用应当明示,否则将自动适用。•2、《公约》对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对《公约》提出两项保留:••公约的适用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不同意扩大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修改要书面形式(不同意合同的形式可以不受限制)•3、中国《合同法》与中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1)《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合同法》将涉内合同与涉外合同形式统一•规定:合同可以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用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法》生效与合同形式保留的声明关系•主要问题: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交易是否可采用口头形式?•我们认为:•中国的保留仍有效,不因《合同法》的生效而导致保留失效。•与营业地在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用书面形式,而与营业地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合同可用口头形式。•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一)目前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由美国一些商业团体编制的。对美国经常使用的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在南北美洲流行。但该定义对一些术语的解释与惯例有较大的区别。•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种贸易价格条件。•由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的,目前已作了6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1997年进行、1999年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通则》注意到:•现代通讯设备和电子数据系统进行的交易;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方式;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发展导致区域内各成员国贸易免征关税的现实•多个版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版本。•1990年术语,据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EXW——最大的DDP,规定了13种贸易术,分四组(E、F、C、D)•价格术语表:•E组:•EXW工厂交货交货地点办运输办保险风险转移办出口结关办进口结关特点卖方工厂买方买方交货时买方买方内陆交货交货地点办运输办保险风险转移办出口结关办进口结关特点F组:FCA货交承人交承运人买方买方交货时卖方买方装运合同运费未付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买方买方交货时卖方买方FOB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买方买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C组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卖方买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装运合司运费已付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交货地点办运输办保险风险转移办出口结关办进口结关特点装运港船上卖方卖方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卖方买方交货时卖方买方CIP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买方D组DAF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买方到货合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买方DEQ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买方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买方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卖方交货时卖方卖方•(二)关于国际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原则•惯例无强制力,但可借助国际公约而获得强制力。•若借助公约而获得强制力,则惯例必须适用。第二节国际货物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就某一货物的买卖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等•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分处缔约国之内或由国际私法导致适用某地缔约国法律)•2、当事人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或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要具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法人通过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授权证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书•委托人: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受托人: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身份证号:。•委托的具体事项:购买某产品的签约、运输某产品的签约等现事项。•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签订的有关文件我均表示认可。•受托期限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起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人•年月日•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要约、承诺•(一)要约•1、要约及构成要件•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要约的意旨(或无相反的意思表示)则构成要约。•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不向特定发出是否是要约?现在认为只要符合要约的其它条件,也可构成要约。•(2)具有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公约》规定最主要的内容:•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可以明示或暗示如何确定的方法。•(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要约邀请不具备要约的条件。•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发出后,在其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在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而以适当的方式取消要约(要约未生效而取消)。•条件:•要约已发出,但未到达受要约之前;•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已生效而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消灭•两个法系有不同看法,《公约》进行了调和,作了规定。•条件:•要约生效后,只要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人须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且通知要前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不得撤销的情况:•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以及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据此行事。•3、中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与《公约》类似,只是对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要约的生效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承诺•1、承诺及构成•含义: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应绝对一致?•《公约》采取灵活性的处理:•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的变动,要约人对此变动未及时提出任何异议。•(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逾期承诺原则无效)•(4)承诺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口头、书面或据当事从之间已确立的习惯,也可以以某种行为表示同意。沉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承诺。•但在现实中,沉默是否是作答,要视具体情况。•(5)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投投递生效•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公约》采用到达生效: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某种行为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承诺未生效而将其撤回•《公约》规定,承诺得以撤回,但应符合条件:•承诺人发出通知,且通知于承诺生效之前或承诺生效同时到达要约人。•3、关于逾期的承诺•导致逾期承诺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及时发出通知;二是因传递失误。•《公约》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有效。•效力:•因承诺人自身的原因逾期:一般无效,但要约人毫不延迟地表示同意则有效;•因第三方的原因逾期:有接受效力,一般有效,但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表示要约已失效;•4、中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关于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与公约基本一致)•关于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为一项新要约。但实质性内容比《公约》多,如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规定。•若承诺的内容对要约作非实质性变更,一般可为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本身规定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关于承诺的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的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实践中要约人提出签订确认书作为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接受了此要约后,实际上构成了一项新要约。•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要求:符合国家的规定,有些还要符合国家的特别规定;•方法:凭样品、凭文字、凭规格等级或标准、凭商标或牌名、凭说明书。•(2)数量•内容:交货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方法:溢短装条款、约数•(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标志•注意:明确材料、规格以及各国法律禁止•(4)价格(单价、总价)•完整价格条款的内容: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总价、计价货币、价格术语•注意:准确完整,术语的选择要和合同的条款一致;•(5)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的港、装运方式及装运通知•(6)保险(谁负保险责任、投保险别)•(7)支付条款•内容:使用的货币种类、支付工具、方式、时间、地点;•(8)商检•商品检验权:•确定方法:以离岸品质重量为主、以到岸品质重量为主、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交付依据。•商检机构(国家的、私人的、生产制造者的)•标准和方法•检验时间•(9)不可抗力•(10)仲裁•内容:仲裁地点、机构、规则等•(11)法律适用•2、合同的形式•公约未作限制•中国《合同法》对形式的限制较小,可口头、书面、推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当事人可对双方的义务作出不同的约定。但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有关事项作出约定,一旦确定适用《公约》,则须以《公约》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交货、交单、品质权利担保•(一)交付货物(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完成交货义务)•1、交货地点•(1)合同中规定了地点的按规定•(2)合同中未规定交货地点•涉及到货物货物运输,则货交第一承运人,但要承担以下附属义务:•将货物特定化(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为履行合同的标的,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如果卖方有义务按排
本文标题: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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