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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服务指南(13)服务事项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法规依据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8.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9.关于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苏交港〔2012〕13号);10.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11.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备案办法(试行)》、《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办法(试行)》和《处置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1〕70号)。工作流程见附图三办理时限自接收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1.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评价报告及其附件的文本材料和电子光盘各一份;3.企业出具的文本材料与电子光盘内容一致的承诺书;4.备案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说明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注: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完成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应做到计划、方案、措施、时间期限和责任落实“五到位”。3.企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4.评价报告要求:(1)封面加盖企业公章、扉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2)提供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3)外部环境分析评价、总平面布置分析评价均有明确的评价结论;(4)按照苏安监〔2008〕14号要求,对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进行评价;(5)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危险物品治安防范状况评价;(6)备案企业上次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7)隐患整改复查表经企业和评价机构双方确认,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8)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
本文标题:13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安全生产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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