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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原告:陈伟,男,31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刘子静,该公司总裁。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冼伟雄,该公司董事长。2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从玖,该交易所总经理。原告陈伟因与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场集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陈伟诉称:原告检索到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于2005年12月14日刊登的《G穗机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证上市公告书》,得知被告白云机场认沽权证(简称“机场JPT1”权证,代码580998)公开发行并上市。该公告载明:“机场JPT1”权证行权期间为“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根据该公告,“机场JPT1”权证的交易终止日应当截止到行权期满日即2006年12月22日。原告遂于2006年12月15日买人“机场JPT1”权证43600份,并准备在12月22日前卖出。在广东机场集团、被告上交所未作任何提示的情况下,“机场JPT1”权证于买人当日即12月15日收盘时就终止交易。由于“机场JPT1”权证交易终止时收盘价为人民币0.332元,而白云机场股票价格为7.76元,行权价格为6.90元.故行权已无实际意义,“机场JPT1”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而广东机场集团仅在2006年12月13日、14日通过媒体刊登《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PT1”权证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3告》和《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PT1”权证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不仅刊登的次数不符合规定,刊登的标题也不够明确具体,不足以提示投资者权证交易已经到期。相反,公告的内容使投资者理解为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22日。广东机场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白云机场作为“机场JPT1”权证证券标的公司,亦未充分履行“机场JPT1”权证上市及终止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上交所作为权证交易规则的指定机构和权证交易及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违规行为未尽监管职责,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广东机场集团赔偿原告投资损失计人民币13734元,白云机场、上交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陈伟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在天同证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投资“机场JPT1”权证的交易记录;2、原告的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用以证明原告的投资主体身份;3、《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用以证明该规定制订不完善,表述不严谨,容易引起歧义;4、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制作的“机场JPT1”权证上市公告书,用以证明广东机场集团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缺陷。被告广东机场集团辩称:首先,原告陈伟以本公司未尽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原告投资受损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4(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规定)。虚假陈述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并无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本案起诉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其次,本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12月13日、12月14日三次发布公告提示“机场JPT1”权证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已经依法充分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根据证券投资风险自负的原则,原告投资“机场JPT1”权证应当充分考虑权证交易的风险因素,原告的损失属于投资风险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广东机场集团提交以下证据:1、2005年12月13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2、2006年3月20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3、2006年12月13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4、2006年12月14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55、2006年12月19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6、2006年12月21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三次提示性公告》;7、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行权结果的公告》;8、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的公告》。上述八份证据均用以证明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已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对此不存在过错,并且重复提示投资者“机场JTP1”认沽权证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被告白云机场辩称:本公司不是“机场JPT1”权证的发行人或相关投资者,不负有权证信息披露义务。原告陈伟以本公司是“机场JPT1”权证标的证券公司为由,要求我公司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缺乏法律根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白云机场没有提交证据。被告上交所辩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交易期间”、“权证行权期间”均有明确规定,据此“机场JPT1”权证存续期间应至2006年12月22日止,权证交易期间应至2006年12月15日止,权证行权期间应至2006年12月22日止。本交易所的法定职能系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6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交易所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上交所提交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证明被告上交所的法定职能以及权证交易规则的制定程序和具体内容完全合法;2、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风险揭示书)的通知》、《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权证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的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内容,用以证明上交所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权证交易的风险,完全履行了证券监管职责;3、原告陈伟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签署的《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证券公司对于具体提示投资者“机场JTP1”认沽权证最后交易13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已经对原告进行了风险提示;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原告陈伟的历史成交记录,用以证明原告非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其应当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并且明知权证交易的风险;5、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八份公告,与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举证内容一致,用以证明广东机场集团已经依据权证交易规则合法履行了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不存在过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上交所对原告陈伟提交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不持7异议。但认为证据1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可能不完整,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记录为准;证据3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法有效,且该文件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对广东机场集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八份证据即八份公告中,只有公告2、3、4提示了最后交易日,但该三份公告的标题均是终止行权的提示性公告,根本未明确表述“最后交易日”,对投资者不能起到根本性的提示作用。白云机场、上交所对广东机场集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上交所提交的证据3不予确认,认为该组证据的内容为证券公司所虚构,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对上交所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能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记录结合使用。对原、被告提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2月13日,被告广东机场集团作为发行人,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该公告载明:1、作为被告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组成部分,广东机场集团无偿派发的24000万份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将于2005年12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权证类型为美式认沽权证,权证交易简称“机场JTP1”,交易代码“580998”,标的证券为白云机场;2、存续期:1年,即20058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3、行权价:7元;4、行权期间:权证上市首日起满3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至权证到期日止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5、行权比例:权证持有人所持1份认沽权证可按行权价向广东机场集团卖出白云机场A股股票1股;6、提示投资者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包括权证价格波动风险、权证内在价值下跌至零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新品种尚未被市场完全认知的风险等。2006年3月20日,被告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权证行权的提示公告》,公告事项第10条载明:权证交易期间为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15日,本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2006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行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事项第2条载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2006年12月14日,广东机场集团发布《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关于“机场JTP1”认沽权证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公告事项第1条载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9原告陈伟自2005年11月起开始从事相关权证交易,对“机场JTP1”的交易始于2006年4月20日起,并持续至2006年12月15日最后交易日。2006年12月15日,原告在天同证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买入63600份,卖出20000份,当日成交计4次(买入3次,卖出1次),收盘余额计43600份,参考成本价格为每份人民币0.32元,总值为人民币13734元。2005年7月
本文标题: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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