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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培训我国的OHS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况----OHS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已颁布了几百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检测、诊断标准----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业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大批OHS法律法规及规章,例如: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宪法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法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职业健康安全地方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部委规章地方规章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刑法职业健康安全国际公约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的OHS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的OHS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有关职责----作出了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作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方面的规定----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施行----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周期通常为l-2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制度----职业健康安全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OHS教育制度●OHS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OHS措施计划制度----OHS监察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OHS管理制度----按照OHS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各级人员在OHS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思想教育●OHS技术知识教育●典型事故教育----企业工人的OHS教育●三级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特种作业教育●经常性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性----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前后----不定期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依法:●逐级进行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和统计●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分类●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一般死亡事故(一次死亡l-2人)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按事故类别分为20类●按受伤性质分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OHS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范围、编制依据和方法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OHS监督、纠举和惩戒----监察活动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职业健康安全标准----OHS标准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OHS标准体系●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三同时”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进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002年1月9日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3月15日施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产和使用●储存:1)专用仓库2)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3)专人管理●经营:经营许可证制度●运输装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的制造取得安全认可----出厂时必须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装与维修实行安全认可制度爆炸危险场所的评价----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等级:●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九类1.安全帽类2.呼吸护具类3.眼防护具4.听力护具5.防护鞋6.防护手套7.防护服8.防坠落护具9.护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购买、发放、使用未成年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未成年工”是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未成年工是允许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除外)。----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爆破等危险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类别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他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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