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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总论高铭暄马克昌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二、性质:(一)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二)法律性质:其一: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用其他方式解决的就不用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力4.文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2)扩张解释:超过字面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面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行刑)罪责行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3.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四个派生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节时间效力1.生效:公布之日起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2.失效: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力: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立的个人○2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文件。我国刑法:1.社会危害性(客体手段后果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形式概念加实质概念)第二节犯罪构成1.含义:“构成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联系又区别:一、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二、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三、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进一步说明的。四、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具体标准。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概述一、1.含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2.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威海市二、具体规定方式:三、意义: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正确量刑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三、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2.复杂客体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有些罪比如非法游行就没对象)。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危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概念和特征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含义: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1.危害行为:我国: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主观上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第一,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第二,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第三,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3.订单式人哉收到精神强制、威胁时事实某种损害社会行为的情况,除了复合紧急避险条件属于合法行为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动,身体的活动静,身体的相对静止5.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6.作为方式:利用自己的身体物质性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8.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物理控制、法律控制持有是这个物品的拥有者,对此物有处分的权利。携带:指的是此物品随你到达某地或这段时间你可拥有但你没有处分的权利,因为这物品不是你的,9.危害结果:广义—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狭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10.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社会关系危害行为对象手段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11.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有了结果才算犯罪:例如过失犯罪间接故意。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额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1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注意四要件都具备才叫犯罪介入因素发生频率的高低决定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程度第七章犯罪主体1.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共同要件:必须具备自然人人格:有生命的人of我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4.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定限制部分完全和完全无的中间状态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5.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完全负刑事责任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状态。未成年人老年人7.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体、法律明文规定单位)8.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人员均予以刑法处罚)、单罚制()转嫁制(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代罚制(直接责任人员被予以处罚)9.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福鼎的,依照规定。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1.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犯罪故意,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8.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9.不可抗力的三个特征:○1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认识上已经认识到了可能的结果意志上排斥结果的发生)10.意外事件:客观危害结果,主观无意或过失,损害结果不能预见11.期待可能性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12.严格责任问题争议心态(不问责任心态的结果责任奴隶制封建制)13.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14.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15.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二者又是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动机更抽象,目的则是追求的危害结果主观上的反映。一个罪可以有不同的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在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不一致16.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17.法律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18.事实认识错误: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2.包括:(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竞技行为医疗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和执行命令的(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一,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7)法令行为3.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着实施的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4.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认识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5.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防伪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6.我国无限制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违纪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防卫过当:排除直接故意说,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8.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才去的损害另一娇小合法权益的行为。9.紧急避险条件:避险意图(避险认识避险目的)避险起因(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非法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避险时间(迫在眉睫)避险对象(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客观限制)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着特定责任
本文标题:刑法总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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