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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和适用郝晨光包头市公安局法治支队审批科本讲主要内容•正当程序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背景、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一、总则;二、管辖;三、回避;四、期间和送达;五、简易程序;六、调查取证;七、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正当程序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程序是不是一定要法定?•田勇案•田勇:1994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1996年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为什么要关注正当程序?•首先,程序的正当性与最终结果的实质正义有着内在的关联。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权利与正当程序实际上起着工具性作用,也就是有助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是实现正义的路径。•其次,程序权利能够促进形式正义和法治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正义原则有助于确保客观和公正。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益处分时必须告知其理由,同时要允许当事人参与到决定形成的过程中来,这能够使人的尊严得到极大的保护和尊重。(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最后,随着“传送带模式”的破产,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从“专家知识模式”过渡到“利益代表模式”,意味着行政权获得了全新的正当性基础。正当程序变成了实现实质法治的主要路径。(自由裁量权)广东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背景、基本原则本节主要内容有:一、《程序规定》的修订背景二、《程序规定》修订过程和原则三、《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9(一)适应法治建设形势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法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社会各界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新期待,不仅要求实体公平正义而且要求程序公开公正。一、修订背景10(二)确保新出台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的需要•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出台,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有着广泛而直接的影响。•修订《程序规定》,将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和细化为贴近公安执法实际,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一、修订背景(三)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的需要•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制度和措施。(如建立和完善执法安全管理、涉案财物管理以及违法嫌疑人随身财物保管、执法公开等制度)•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值得推广的新举措。(如建立受案告知、完善治安调解等)•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规范行政执法的作用。一、修订背景二、修订过程和原则《程序规定》的修订过程•赴基层调研,深入了解执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多次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以及部内各有关业务局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意见。修订《程序规定》所坚持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凡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都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法制统一。•可操作性原则。将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范执法措施予以固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执法环节有章可循。•严密性原则。规范了行政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处理决定的各个执法环节,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权利滥用。二、修订过程和原则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规范公安行政强制程序,严格防止权力滥用(41-44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明确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种类及其适用条件;•明确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明确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主体;•完善了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二)严格行政案件证据收集标准,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4条,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包括口供、物证、书证)•进一步完善了鉴定制度(72-84条鉴定聘请书、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交警酒精鉴定、伤情鉴定依据诊断书、鉴定意见的审查及重新鉴定)•增加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满足执法实践的需求调取证据通知书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执法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法安全事故的发生。(41条,安全检查)•加强执法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助推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实时、全程监督。(附则237条规定应用办案信息系统)•推进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涉案财物和保证金管理,有效解决涉案财物管理混乱的问题。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保证裁决合理合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第二条)•完善了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增加“收集证据”的要求,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完善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对不予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六)明确刑事、行政案件的衔接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了行政、刑事案件的转换制度。对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对经调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完善了证据的转换制度。统一了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名称和基本收集要求,对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使用。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明确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逃跑的,不适用调解处理。•规定了当场调解制度。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当场调解。•增加了当事人和解制度。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七)全面修订涉外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明确涉外案件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调查措施和遣送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和执行程序。•完善了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对外国人调查措施的救济途径(228条,报省级公安机关报使领馆;聘请翻译;使馆工作人员探视)。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本节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管辖;三、回避;四、期间和送达;五、简易程序;六、调查取证;七、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一)此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概念(第2条)即:“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增)《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入境管理法》赋予交管、出入境主体资格问题:正处级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处级办案单位,可否直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这一修改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2)有利于简化调查审批程序。一、总则22(二)此部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正确理解立法目的:(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正当程序的作用,依法治国的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公开化建设要求2、正确理解本规定的立法依据:(1)比2006年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强制法;(2)本规定的立法依据不限于条文所列。3、关于适用范围:(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行政案件都适用本规定。(2)不属于办案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不适用于本规定。(3)优先适用其他规章的特别规定。23一、总则(二)此部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1)该规章规定了五项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2)这里重点强调一下三个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二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钓鱼执法的危害◦三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制度把权利关进笼子里。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执法都是合法?”超出职责范围的事能不能作?5、关于几个概念的理解(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包括的关系,铁交民林海。(2)负责人:既包括主要负责人,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如副职领导、指导员、政委。24一、总则(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如何认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1)要明确违法行为地管辖是原则,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是例外。(2)“更为适宜”的把握(3)“更为适宜”的认定主体。(4)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的排除(5)办案协作(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25二、管辖(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指定管辖不受行为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原则限制3、关于内部管辖分工问题4、关于军地互涉行政案件的管辖(1)对军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部队保卫部门处理。(2)交通违章抄告制度《公安部总后勤部关于对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实施抄告制度的通知》(军人持地方驾驶证违章的。人不能处理,对地方驾驶证处理)26二、管辖(一)主要修改之处1、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在第14条中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其办案人民警察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2、在第20条中明确“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3、在第21条中增加规定:“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27三、回避(一)本章的主要修改之处1、关于地域管辖。(1)排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的案件类型(2)“违法行为发生地”修改为“违法行为地”2、关于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案件和指定管辖(第11条第3、4款;主要是书面通知的规定)3、增加了“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规定。28二、管辖(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及其负责人的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2、回避的对象。不适用办案单位。29三、回避(一)本章的主要修改之处1、关于期间的计算(第32条)(1)增加“年”作为期间的计算单位(2)将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期间明确为“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3)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计算的例外(不得因节假日延长)2、根据基层公安执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留置送达的程序(拒收录音录像、附卷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事由和送达日期)四、期间和送达30(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期间的计算(1)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2)不能机械理解期间。(3)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应包括路途上的时间。2、关于送达。(1)送达方式不是公安机关任意选取。(2)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意义。(3)注意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31四、期间和送达五、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违反公安治安行政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2、检查出入境边防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3、对有罚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款或者警告的。4、特点:(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被处罚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当场处罚的种类只是警告和小额罚款问题:简易程序和当场处
本文标题:公安厅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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