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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文化程度籍贯省(市、自治区)县乡村组现实际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劳动力派遣使用单位:地址:甲方()根据与劳务派遣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选派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乙方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培训等,经甲方确认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与用工单位签订未经甲方认可的协议,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现将乙方派遣到用工单位(路弄号室),从事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用工单位。乙方的具体工作由用工单位安排,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调动。乙方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条:工作时间用工单位实行:(1标准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3不定时工时制;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时执行用工单位工作时间制度。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予配合。2第四条:工资乙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工资由用工单位登记造册,并由用工单位自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加班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进行核算计发,由用工单位自行发放。第五条:保险福利甲方按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乙方享受上海市社会保险规定的各项待遇。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应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汇入甲方帐户,由甲方负责为乙方缴纳,如用工单位延误社会保险费的转帐,甲方即当月停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乙方并承诺不向甲方追索因未缴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如甲方收到用工单位转帐后,逾期不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用工单位经营和生产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乙方无工作期间的工资按规定办理。乙方因患病不能从事工作,其医疗期内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第六条:劳动保护乙方工作中必须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由用工单位提供。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各项制度。乙方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按规定使用劳防用品。第七条:劳动纪律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规定。2、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参加甲方或用工单位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安全教育等活动。3、乙方应按用工单位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生产任务。4、乙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可以按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予以处罚;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中属解聘条款的,用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经核实后,甲方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1、(1)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2)本合同期内乙方因本人原因被用工单位退还给甲方的,本合同即行终止。(3)用工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2、乙方被用工单位解聘退回时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延长或存在不属于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将对乙方重新进行派遣。乙方的工作岗位、工资按新的用工单位3确定的标准执行,如乙方拒绝重新派遣工作的,甲方对乙方作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3、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4、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在合同履行中乙方要求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未提前通知的须支付甲方或用工单位实际损失,作为提前通知金。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即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1)乙方在试工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3)乙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4)乙方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损害。(5)乙方违反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7)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按规定支付补偿:(1)乙方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和生产要求,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2)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8、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当即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甲方或用工单位用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3)甲方或用工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4)用工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5)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乙方的。(6)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7)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根据后果和责任赔偿对方损失。2、乙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或违反服务期约定被追究违约责任的,甲方可根据用工单位的授权委托代为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43、乙方因用工单位违约并追究用工单位违约责任时,可授权委托甲方代为追究。第十条:需要约定的有关事项1、乙方承诺不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承担因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承诺承担因本人未和原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造成甲方(或委托单位)无法为乙方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费,乙方承担一切相应责任。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由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管辖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采取罢工、怠工和其他影响甲方和用工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和环境的过激行为。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本合同如与国家政策规定有悖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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