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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就项目桩基础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建设规模:2、承包范围及内容2.1工程承包范围:2.2内容:定位放线、标高测量、打桩、空孔、接桩、送桩、钢筋笼制作安装、场内的二次运输、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桩机的场内移动及场内道路铺设、基坑内积水排除、施工所需泥浆池制作、泥浆清运、钻孔桩所出土方外运消纳、生活以及建筑施工垃圾清运、桩基检测、静载试验、大、小应变检测等全部工序;(此条根据不同桩型进行修改)2.3具体详见发包人确认的正式设计施工图纸。3、承包方式3.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形式;3.2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桩基础施工直至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检测、包验收、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等。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4.1本合同补充协议书4.2本工程施工合同;4.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方案设计;4.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5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及来往函件等承、发包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工期5.1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总工期:日历天(含节假日、雨雪天;交叉配合施工所等待的时间以及设计变更签证所产生的工期等);5.2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5.3总工期系指自开工至本合同所指的施工范围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止。5.4此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天气、政策、市场等各种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因素,以及发包人的施工要求,并核实了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所确定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重大的战略投资调整(此-2-项须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及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原因除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工期调整。6、工程质量6.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6.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规范为依据。6.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仲裁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7、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暂估含税总价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其中价款:元,税金:元。承包人每次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结算方式8.1本工程按综合单价进行包干结算,即钢筋砼灌注桩单价Φ1000桩元/m、Φ800桩元/m、Φ600桩元/m。8.2本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了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含各类设备进出场)、人工费、运输保险费、管理费、税费、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扬尘污染控制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搭拆费、运桩道路修筑费、施工用水用电费、桩基检测(静载试验、动测、大小应变检测)、自备发电机费(包括柴油费)、赶工费、接桩、送桩、截桩、为配合发包人生产所需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各项费用、不可预见费(如停水、停电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降水延期、扰民、民扰、夜间施工、城管、交通、罚款)、场地排水、施工范围内的电缆水管敷设、场内的桩基移位、运输、桩基施工作业铺设的路基箱板等各种费用。8.3合同签订后,因投标时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计算的错误、多算、少算或漏算等,承发包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本合同综合包干单价。8.4本合同综合包干价中已考虑了风险包干费用,其风险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物价、市场波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等。合同签订后任何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市场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均不调整本包干单价。8.5桩基工程量的确认:桩基长度以每桩成型后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实测签字的记录并结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为准,工程完工后以上述记录为据绘制竣工图,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的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8.6承包范围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累计工程造价变动量在合同总价的±%(含±%)范围内时不予调整,如变动量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8.7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结算办法:8.7.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结算;8.7.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结算;8.7.3合同中没有价格的,按以下方式办理:8.7.3.1执行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套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等消耗量定额,取费费率均按相关标准进行计取。8.7.3.2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中最低工资单价与综合工单价的中间值计取。8.7.3.3主要材料单价按开工期(注: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市建设造价信息》预算-3-价格执行,辅材、机械费、脚手架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单价按定额价执行,造价信息中无单价可查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成本部以及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以发包人的市场询价为准。8.7.3.4按上述计价程序计取后的总价下浮10%后作为最终结算价。8.8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办理。8.9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的改变和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的审查签认,只表明对该方案的确认,其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单价内,工期不予顺延。8.10工程施工用砼按商品砼考虑。8.11承包人负责安装用水、电表,每月抄表计量。承包人用水电费由发包人工程部门每月按实际发生数抄表、价格按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准计价,并由承包人签字,在工程结算中按实扣除,其中电力损耗分摊按按实际用量的10%计取。如从总包单位接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8.12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停电事件,承包人应自带施工用电设备,确保施工的连续性,以保证工期。自带施工用电设备的费用已在包干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8.13承包人必须于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核对完毕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最终结算以审计部审核的为准。9、付款方式(可根据具体项目修改)9.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9.2完成合同范围内桩基础工程量总量的60%,支付合同价款的%;9.3全部工程完工后,桩基础检测合格并提交检测报告给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4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0%,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质保金。9.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支付款项,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9.6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及税务部门要求有效合法的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当时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所开发票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或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如事后发现是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变造的,承包人应按相同金额重新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的发票。由此产生的税金、费用以及发票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承包人提供至全额工程结算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至承包人提供有效税务发票为止。10、履约保证金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依本合同,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10.2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承包人严格履约的情况下,只按所缴纳的本金如数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11、双方代表11.1发包人代表11.1.1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在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生效。-4-11.1.2若发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发包人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1.1.3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4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11.2承包人代表11.2.1承包人应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并派驻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管理本项目。11.2.2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为:(法人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全权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章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可有效。承包人应在进场前提供对其驻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其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11.2.3若承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承包人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工地总代表进行变更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12、工程监理12.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以下简称总监)。监理单位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12.2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承包人每发生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项)。12.3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职权,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13、发包人责任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网线路及周边楼座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3.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申报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13.3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13.4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此过程承包单位派员全程参与。13.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13.6负责承包人与总包单位的协调工作。-5-14.承包人责任14.1负责对承包人所有员工进行遵纪守法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确保所有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并承担其员工因违法乱纪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14.2承包人在施工前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对施工图中的有关轴线、标高、坐标及桩位等进行认真校对。14.3承包人负责及时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提供书面的桩位定位、材料质保单及复试单。14.4按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本文标题: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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