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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计生村民自治管理合同
1团头湖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合同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教育和引导全体村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村委会、全体村民共同商议,特签订以下合同。甲方:(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甲方签约人:职务:乙方:(已婚育龄妇女):组别:已落实避孕措施:一、甲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2、负责落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负责政策内怀孕14周内发现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3、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为全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上免费提供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方面的学习资料、咨询服务。4、村专干对孕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员,必须实施随访服务,每年配合乡计生办对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妇科病查治,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跟踪搞好服务。5、村专干、助理,女指导员每月负责避孕药具及宣传品入户发放,并进行联系电话登记,对已流出人员必须摸清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6、符合生育政策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小孩未满14周岁的;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纯二女户的家庭,赠送家庭意外险。二、乙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在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应坚持自我2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当好计划生育的主人。2、已婚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乡村组织的生殖健康监测。监测时间分四次(时间为:3、6、9、12月),受检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统一检查的,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后三天到乡计生服务所补检。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最大限度杜绝和减少非意外妊娠,在知情选择的原则下,生育一个小孩的,避孕措施以上环为主,已生育两个小孩的夫妻,一方必须结扎,经诊断不能结扎的可选择其他一项长效避孕措施。4、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家属和亲友应主动配合村委做好意外妊娠人员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5、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应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接受现住地计生部门指导和管理,对不能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的,必须在当月内寄回孕检证明,由村委会备案。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者,不享受低保户待遇;不享受五保户待遇(指纯女户);子女考取重点学校不享受村上奖励;本人不能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本人不能享受村上各种救济及其他奖励等。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者,严格按照《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党员、组长、女指导员,本人及直系亲属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者,给予有关纪律处分。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以上合同内容,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依照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本文标题:计生村民自治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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