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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的定义和分类(次重点国际避税地的产生及其作用(掌握)避税地避税模式-虚构避税地营业(重点)避税地避税模式-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第一节国际避税地的定义和分类一、国际避税地的定义: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课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率,远较一般负担水平为低,或者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从而形成国际避税活动中心的国家和地区。二、避税地的认定(美国)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区:(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其他国家对避税地的认定日本对国际避税地的界定是,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在挪威,避税地一般是指低税或不征税以及不与其他国家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一个国家愿意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那么即使该国存在税收优惠或免税,也可以不被视为国际避税地。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经合组织对国际避税地的划分经合组织认为,国际避税地的存在造成国际的恶性税收竞争,基于此,经合组织于2000年6月发布了《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以四个标准列出国际避税地名单。划分国际避税地的标准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的有效税率;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根据上述标准,经合组织列举35个国家和地区为国际避税地,同时要求6个国家消除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否则也将其列入避税地名单。特别说明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避税地国家可以改变避税地的地位,而一个非避税地国家也可能变成避税地。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地,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规定,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而且它还可以利用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1967年,美国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新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规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以后,加拿大又通过了一系列反避税立法,使其从一个避税地最终演变成一个坚决反避税的国家。委内瑞拉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拉丁美洲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避税地。但1986年委内瑞拉废除了单一地域管辖权的课税制度,开始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委内瑞拉就不再是一个国际避税地。三、两个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离岸中心(offshorecenter)。所谓离岸中心,是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离开了税收优惠离岸中心就不能存在,所以离岸中心与国际避税地经常是合一的,也就是说,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自由港(freeport)。所谓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四、国际避税地的五种类型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等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五、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由于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比如,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银行业发达,政局稳定,通讯和交通便利,等等。避税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税“天堂”。第二节国际避税地的产生及作用产生原因: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经济原因作用:(一)积极作用:有助于形成外资的金融市场和产生派生收入,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助于提高就业水平;(二)消极作用:避税地公司缺乏稳定性,给金融系统造成冲击而导致混乱;吸引的资金是消极投资;就业问题不能得到很大的改善。对国际避税地的评价:第三节国际避税地避税模式-虚构避税地营业基本途径:(三步曲)建立基地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在中介业务中使用转让定价手段。不同类型的受控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受控保险公司。一、基本途径:设立避税地公司基地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1、基地公司的概念基地公司,是指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无税国出于在这些国家之外经营的目的而建立的子公司。这里的低税国或无税国也称为基地国,一般是对本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和财产免税或课以低税的国家。2、基地公司的基本特征基地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母公司对基地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形式上就是一个信箱公司,不从事真正的工商业活动组建的目的是为在基地国以外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税收上的便利典型的基地公司和非典型的基地公司3、典型的基地公司和非典型的基地公司典型的基地公司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居住国和基地国以外的第三国非典型的基地公司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发生在母公司的居住国4、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母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基地公司转移中介业务在母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的所得来源之间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1)在公司集团内部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中插入一个中间环节(图4-2)基地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进行贷款或再投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控制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避税地(乙国)子公司(基地公司B公司)所得来源(丁国D公司)所得来源(丙国C公司)所得来源(戊国E公司)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图4-1图4-2控制控制控制利润转移利润转移低价购买高价销售高税国母公司A公司实际业务子公司C子公司D避税地子公司B公司(基地公司)5、基地公司的具体形式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图4-4)贸易公司(图4-2)持权公司自保险公司股息、利息等所得控制向投资者分配向投资者分配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避税地(乙国)子公司(离岸基金B公司)所得来源(丁国D公司)所得来源(丙国C公司)所得来源(戊国E公司)股息、利息等所得股息、利息等所得投资者F投资者G图4-3控制利息利息高税国(甲国)母公司A公司避税地(乙国)子公司(金融公司B公司)贷款人丙国C公司借款人丁国D公司图4-46、案例A国某甲公司在国际避税地巴哈马群岛建立一家分公司乙公司。当年甲公司所得1000万A元,乙公司所得300万A元。已知甲公司曾向乙公司借入800万巴元,且以A国货币结算。而当时巴国货币升值。(由1A国货币=10巴国货币变为1A国货币=8巴国货币)。另外,A国所得税率为50%,巴哈马群岛无所得税规定。甲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把其在巴哈马群岛的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分析:本案例中,跨国纳税人利用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优点,和汇率的变化,以及国际避税地等来避税.分析避税效果:1)当货币未升值,且乙公司为分公司时甲公司应纳税=(1000-80+300+80)×50%=650万元(2)当货币已升值,且乙公司为子公司时.甲公司应纳税额=(1000-100)×50%=450万元第四节避税地避税模式-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信托的法律地位与税务处理:信托的潜在避税功能:家庭税务筹划、赠与-回租基本方法:(1)建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2)订立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3)以信托掩饰股东的权力案例甲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40%,一般财产税的税率为3%,甲国居民B先生拥有一笔价值100万美元的财产,该笔财产每年可产生收益10万美元.为了避税,B先生将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乙国的信托公司T公司进行保管和经营,乙国不征一般财产税,对信托所得征收20%的所得税,这样,B先生通过建立信托,每年可减轻的税负为:一般财产税:100×3%=3万美元所得税:10×(40%-20%)=2万美元自由港所谓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自由港与避税地的区别自由港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以减免所得税为特征。
本文标题:第七章国际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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