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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人民医院法规科一、怎样理解医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开始于患者就医,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同意不是简单的接受,医患之间需要沟通。没有沟通的接受是医患之间存在的一堵无形的墙。签字同意不是目的,“懂你”才是不要让患者带着疑惑签字同意,那等于是患者被动的接受了你,那就会距离我们远了,可能会离怨恨近了。患者依赖医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你不能认为患者有求于你。二、医疗告知同意的主体患者本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的近亲属、关系人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特殊情况的主体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三、知情同意的法律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义务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根据现代法理学,医生为患者实施治疗,尤其是侵袭性治疗,其行为由形式的不合法(如截断他人肢体、摘除器官)转化为实质上的合法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2.具有治疗目的3.患者方面的同意(a.使医疗行为合法化b.医生在一定程度上的免责)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四、医疗活动告知的内容①患者的病情(什么疾病、预后如何);②治疗措施(可供选择的方法、拟采用方法、预期效果,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③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④治疗风险(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概率大小、应对措施、并发症、副作用等);⑤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⑥替代医疗方案;⑦出院告知。五、告知同意的范围①手术②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③实验性临床医疗④输血⑤贵重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⑥拒绝检查和治疗⑦特殊情况六、医疗行为中的拒绝签字案例: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16:00: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16:20: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16:30: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医院当即上报其上级朝阳医院、区卫生局、市卫生局。16:40:再次说服家属,遭拒绝。16:45: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心率145次,血氧下降,意识模糊。17:00:血氧继续下降。胎心未闻及。再与家属交代病情。17:05:家属拒签。17:15: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17:30:患者心率为0,血压测不出,立即心肺复苏。17:47:上呼吸机。家属仍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18:00:医生强烈要求给患者实施剖宫手术,但家属拒绝。18:24:胎儿彩超未见胎心搏动,考虑胎死宫内。18:55:心跳再次停止,抢救后不能恢复自主呼吸。19:25:孕妇心电图呈直线。当时(2007年)有关的法律条文:《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当时乃至目前仍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医生是否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和能力?《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特例,为法律的特别授权这一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注意: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力。七、知情同意纠纷防范1、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性质:(1)患者及其家属的授权行为;(2)书面证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3)不具有免除医生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医生列举的意外及并发症,并不属于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恰恰相反各种意外和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可避免性;而医疗意外在法理上本身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被认为具有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2、风险预见、告知、回避。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3、知情告知缺陷——替代医疗方案告知a)医方没有或没有在有效时机下向患方告知具体替代医疗方案详情;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争取文字形式签字意见;没有正确抉择告知对象,没有争取到告知对象签名。b)医方替代医疗方案详情在告知形式与内容较为简洁,未能将术后并发症、病情异变详情、诊治药物详情以及随访观察详情等进行全面告知。c)医方涉嫌故意不履行医疗替代方案告知义务,在告知内容方面通过人为筛选,有歧异性。案例:2011年7月4日,患者赵某,男,63岁,因“右上腹不适1月,发现胆总管结石4日”入北京市某医院外科治疗,2011年7月7日下午,该医院在完善术前准备及手术谈话基础上,为赵某行“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篮网取石术”,术后1小时,赵某即诉右上腹明显疼痛并伴有反复恶心呕吐,查血象血淀粉酶241IU/L,谷草转氨酶82IU/L,主治医师给予盐酸哌替啶及生长抑素治疗。7月8日午10:00,行腹部CT检查显示:(1).肝周少量积液;(2)胰头十二指肠周围渗出;(3)腹膜后肾周少量积液;(4)胸腔积液。7月8日下午13:00复查血象,显示血淀粉酶1139IU/L,谷草转氨酶48.0IU/L,考虑急性重症胰腺炎。2011年7月10日,赵某病情加重转入ICU病房,仍行保守治疗,病情进一步加重。7月12日,该医院为患者行剖腹探查、胰腺被膜切开减压、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胃造瘘、十二指肠造瘘、空肠造瘘、腹腔引流术。2011年7月11日,患者赵某死亡。2011年8月12日,赵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由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就该案的争议问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替代医疗方案,存在过失,影响患者的治疗方案选择,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经当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主审法官认为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依法予以采纳,遂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替代医疗方案”的字面含义为“能够取代现有医疗计划,并起到相同效果的另一套医疗计划”。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是指在手术与药物、根治与姑息、激进与保守等相互冲突的治疗方案之间进行的选择,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向患方做出阐述和建议,以帮助患者作出最终选择。对此、医方应尽可能将可替代的医疗措施予以告知。告知应包括:(1)有无可替换的医疗方案。(2)可替代的医疗方案所伴随的风险及性质、程度及范围。(3)可替代的医疗方案的治疗效果。(4)可替代的医疗方案的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行为的理由。3、知情告知缺陷——出院相关告知案例:患者马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A医院抢救。经救治三天,马某病情好转。看到马某已清醒,其亲属便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并告知:(1)注意休息(2)不适随诊。不料一段时间后马某出现反应迟钝等症状,再次到医院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马某亲属认为,A医院在患者过早要求出院时未阻拦,且在出院时未告知风险及注意事项中失责,遂将A医院告上法庭。此案例告知医务人员,面对没有专业卫生知识的患者和家属,须将疾病的发展过程及可预料和不可预料的并发症和风险详细告知,并使用书面的形式将患方的声明和补充意见记录下来,与病历一并保存。骨科病人出院医嘱1.遵医嘱继续药物治疗。2.出院后隔天换药,至术后14天,如伤口情况良好,予拆线。3.持续石膏托外固定至术后1个月,术后3周开始按指导进行关节、肌肉功能锻炼。4.术后前3个月每月摄片1次,半年后摄片1次,一年后摄片1次,直至骨愈合。5.出院后避免患肢负重,至术后3个月视X光片情况决定负重允许的时间及力量。6.1年后来我院复查,视X光片情况与患者意愿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7.合理营养补充钙质促进愈合。8.不适请门诊随诊。3、知情告知缺陷——转院及外出相关告知(1)转院的理由、途中可预见风险的告知及在救护车上的可采取的救护措施。(2)住院病人离院的告知:医生a、建议留院观察,b、告知离院存在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与本次就诊疾病无直接相关的潜在风险。患者a、我已了解医生告知的内容,b、我坚持离院并认为这是法律给予我的权力。3、知情告知缺陷——手术相关告知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需要切除组织器官时,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手术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3、知情告知缺陷——病情告知(1)病情告知贯穿整个治疗过程,以便让患者或家属及时了解病情变化。——选择权和自主权。(2)病危告知可能需要多次。八、学会告诉病人坏消息在适当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告诉病人坏消息,这是一门课程,是一门学问。问题1、出生仅3天的男婴患先天性心脏病。医师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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