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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J10687-2014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促进住宅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改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特别对建筑节能、成品住宅装饰装修、智能建筑方面的通病控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进行了修编。•本标准共1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地下防水工程、砌体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验收。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通病防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对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未将通病防治措施和费用列为招标文件竞标内容,影响了通病防治工作的贯彻实施,部分建设单位随意肢解项目,特别是门窗工程肢解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设计单位的深度达不到要求或设计变更手续不全,影响了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开展;施工及监理单位未将各项通病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等,影响了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实效。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多年来,我省各地为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出台了一些文件、手册、指南、导则等,对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往往在具体执行中得不到落实,致使一些质量通病不能得到有效防治,不仅导致群众投诉,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不利于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从我省乃至全国情况来看,很有必要编制本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有力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主要目标•严格贯彻实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重点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质量投诉集中、群众普遍关注的住宅工程质量难点和热点问题,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推进通病防治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对竣工住宅工程的满意度。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重点内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为: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墙体裂缝、外墙渗漏、屋面渗漏、门窗渗漏、楼地面渗漏、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偏差、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防护栏杆及扶手设置不符合要求、钢筋间距及保护层控制不当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主要措施•(一)加大宣传、营造声势•(二)规范主体行为、加强实体监控•(三)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四)加强考核、抓好落实•(五)熟练掌握《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1总则•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总则•1.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建筑工程标准。2术语•2.0.1住宅工程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Residentialengineeringcommonqualitydefect•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2.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Residentialengineeringcommonqualitydefectcontrol•2术语•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勘察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2.0.4裂缝crack•裂缝是指在开灯或自然光下,距检查面1m正视(天棚站立仰视),明显可见的裂纹。•2.0.5划痕scratch•划痕是指表面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且无法清洁掉的痕迹。•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3.0.3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基本规定•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3基本规定•3.0.6成品住宅应符合以下要求:•1.装修施工图宜在结构±0.00前完成,当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结构修改设计方案,并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2.成品住宅工程应先施工样板套,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大面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电气设备、卫生器具等应与样板套相一致;当有变更时,其品质不得低于样板套。3基本规定•3.建设单位应组织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已具备成品住宅装修的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装修施工。•4.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覆盖、包裹、贴膜等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3基本规定•3.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3.0.8住宅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除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3.0.9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应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应检查复验报告。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目标•1、减少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2、避免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质量通病控制措施•1、设计•2、材料•3、施工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4.1.1设计•1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变形特征平均值最大值沉降量(mm)150—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中、低压缩性土0.002高压缩性土0.0030.0030.004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中、低压缩性土0.002l高压缩性土0.003l0.003l0.004l整体倾斜Hg≤240.0040.00524<Hg≤600.0030.00460<Hg≤1000.0020.0025Hg>1000.00150.002沉降速率(mm/d)验收标准(变形曲线逐步收敛且)高层0.06多层及以下0.100.080.12稳定标准高层0.01;多层及以下0.04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2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3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4层数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5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测量精度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要求,其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检测应继续进行。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4.1.2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桩基操作工应持证上岗。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2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3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入岩桩的岩性判定应由勘察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每个孔底岩样进行签字确认。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4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5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控制•6地下室及承台四周应及时回填土,回填前应清除积水、垃圾,按设计要求选择填料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4。地下室顶板覆土情况应与设计工况一致。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4.2.1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的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2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3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不应用于坡地、岸边、液化扩展地段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或较大拉应力的桩基工程。用作抗拔桩的管桩接头应采用相关规范及图集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数量不超过1个,桩身纵向钢筋应直接锚入承台内。•4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4.2.2施工•1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0.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2预应力管桩进场检验时,对同一项目、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抽取数量不宜少于总节数的0.1%,且不得少于1节,对管桩预应力钢筋的数量和直径,螺旋箍的直径、间距和加密区长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3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0.5m以上,水下灌注混凝土时,超灌高度不宜小于设计桩长的5%,且不得小于1.5m,混凝土浇筑应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地基基础工程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2~3m设立一层,每层3~4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
本文标题: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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