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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农村能源建设着力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业农村发展7月9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农村能源工作会议,这是近30年来,第一次围绕农村能源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提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村能源建设取得新进展,为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优质、清洁、经济、可靠的现代能源保障。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主持会议。刘铁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持续实施了一系列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取得了重要成就。全国累计安排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5270亿元,农村电力服务基本达到城市同等水平,农村电价大幅度降低,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全国沼气用户累计达到4000万户,年产沼气约140亿立方米。建设了200万KW农林剩余物直燃发电厂,年发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消耗农林剩余物约1000万吨,增加农民收入约30亿元。积极支持各类太阳能技术应用,全国农村已累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约5000万平方米,建成太阳房1700多万平方米,太阳灶保有量达到140多万台。建成太阳能独立光伏电站800多座,安装太阳能户用光伏系统10万余套,为解决偏远地区居民基本生活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刘铁男指出,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能源发展潜力加大。目前,我国近7亿乡村人口人均生活用电量仅316千瓦时,近500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相关多的农村地区农民生活主要依靠薪柴、秸杆等传统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改善农村民生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刘铁男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能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启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抓好规划编制、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发挥示范效应,并适时启动第二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要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二是,加快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大升级改造投入,使全国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同,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三是,切实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与使用小型分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部解决500成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四是,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通过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稳步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工程、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明显改善农村居民照明、炊事、取暖条件。到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300万KW、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建成1000个太阳能示范村。会议向首批108个绿色能源示范县进行了授牌。来自各省发改委、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首批108个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农村能源有关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文件农业部国能新能[2010]349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委、办局):绿色能源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立农村能源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现代化的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经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决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成绩突出、发展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健全的北京市延庆县、江苏省如东县等108年县(市)(详见附件)授予“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国家将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予以支持。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办、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农村能源发展起到应有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附件: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名单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名单省份县(市)名单数量北京延庆县1天津宁河县1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山县、承德县、张北县、藁城市5山西平陆县、广灵县、垣曲县3内蒙古杭锦后旗、杭锦旗、松山区、五原县4辽宁桓仁县、法库县、昌图县3吉林公主岭市、农安县2黑龙江海林市、依兰县、桦南县3上海崇明县1江苏如东县、东台市、东海县、泗阳县、句容市4浙江温岭市、景宁市、龙游县3安徽霍山县、青阳县、休宁县、肥东县、潜山县5福建屏南县、德化县、南靖县3江西定南县、鄱阳县、上高县、上犹县4山东寿光市、文登市、诸诚市、荣城市、禹城市、单县、临朐县7河南洛宁县、辉县市、夏邑县、沁阳市、鹿邑县、新县、临颖县7湖北通山县、大悟县、谷城县、鹤峰县、利川市、房县6湖南桃江县、临澧县、桑植县、花垣县、沅陵县、澧县、江永县7广东饶平县、东源县、揭西县、乳源县、阳山县5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武鸣县、灌阳县、融安县4重庆云阳县、酉阳土家族自治县2四川九寨沟县、射洪县、德昌县、安岳县、苍溪县、犍为县6贵州威宁县、开阳县、西秀区、水城县4云南盈江县、洱源县、腾冲县、大姚县、双柏县、永胜县、金平县7陕西定边县、彬县、周至县3甘肃玉门市、庄浪县、迭部县3青海大通县1宁夏青铜峡市1新疆达坂城、哈密市2合计108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文件农业部国能新能[2011]164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做好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发挥好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绿色能耗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此页无正文)(三部门盖章)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能源农村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第三条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第四条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第二章规划及实施方案第五条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第六条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城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第七条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第八条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九条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第十条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第十一条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第十二条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场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体制,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
本文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能源示范县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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