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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当前,各级政法机关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争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者和保障者。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以此为指导,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创新,引导广大干警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重要司法理念和观点,不断深化研究、深化教育、深化实践,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一、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时代特征、人民愿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胡锦涛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科学总结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深刻阐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工作的前进方向,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把“三个至上”确立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念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的精髓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利益是根本归宿,公正司法是根本路径。坚持“三个至上”必须坚持“三者统一”,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维护人民权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把坚持司法为民与严格依法办案对立起来,或者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忽视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工作都将偏离正确方向、遭受重大损失。各级法院要通过再学习再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化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自觉性,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三个至上”,最重要的是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公正高效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为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谋划人民法院工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优越性。具体到司法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全适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具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在体制机制方面尚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改革完善,但必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自我否定,更不是对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追仿。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问题上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影响。要立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有序进行;要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为认识和处理问题、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根本依据,深入研究、大胆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要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实际,以追求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深入研究中国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深入研究如何用群众能够理解、能够接受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注重借鉴国外一切于我有益的经验做法和改革成果,推动建设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中国共产党人历来坚信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历来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历来注重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并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这一基本论断,解决的是“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必须把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妥善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大力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回应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落实“四个必须”和“五项制度”,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四、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能动司法理念,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理念创新,深化了对司法理念和司法功能的认识,拓宽了司法工作视野,对人民法院转变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把各项工作自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是能动司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当前,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找准法院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着力点,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着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执法办案,通过加强辨法析理、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形成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着力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依法审理各类买卖、借贷、担保等合同纠纷,通过依法惩处腐败渎职、造假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加强执行工作,惩戒失信行为,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要着力促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传播等犯罪行为,积极参与虚拟社会管理,推动形成文明有序、理性健康的网络环境。要着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文化企业转制、破产、兼并重组等案件以及涉及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案件,支持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要着力促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依法惩处文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文化领域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文化权益,加大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原创性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五、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激励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在总结人民司法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作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相辅相成,共同体现了人民司法的科学性、权威性、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在当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益多样的新形势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对于确立正确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将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相结合,确保司法核心价值观渗入干警思想和灵魂深处,融于干警言行之中,切实成为广大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将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与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紧密结合起来,真正用司法核心价值观指导审判和执行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以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六、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与文化建设密切相关,通过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对于引领社会风尚、教育人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能否发挥好这一作用,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适度。要强化法治意识,准确理解法律精神,保证一切审判活动都是在法律规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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