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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东药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教务处制定了《广东药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广东药学院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广东药学院教学改革课题暂行管理规定》,现对全院征求意见,请二级学院(部、馆)、教研室、广大教师提出宝贵意见,于11月24日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把书面意见反馈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教务处综合所有意见修改后将正式发文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广东药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广东药学院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广东药学院教学改革课题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教务处2006年11月16日附件1广东药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管理,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原则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定位与发展规划,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充分发挥优势,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相应学科依托,应有利于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突出学科特色与优势;有利于学校教学的组织安排与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第五条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第六条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及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人。第七条新设置本科专业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有相应学科依托,学校现有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第八条新设置本科专业要有充分的调查论证、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九条新设置本科专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建设经费,初步具备必需的专业教研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第四章专业申报程序第十条本科专业设置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二级学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15日前向教务处提交申报专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再正式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及电子文档。第十一条专业申报材料包括:1.论证报告。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2.填写申报表(表格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申报我校已有学科门类且为本科目录内专业的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表》,申报我校学科门类外或本科目录外专业,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表》;3.社会人才需求分析(要求有具体社会及用人单位调查数据);4.专业筹建情况(专业筹建现状及专业建设规划);5.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6.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情况(公共课教师情况介绍及专业教师一览表);7.其他基本办学条件情况(包括开办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8.专家论证报告(建议有外校及用人单位专家参与);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二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拟设置专业进行审定,然后由教务处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第十三条教务处不再每年下发专业申报通知,请各二级学院执照本规定准时报送材料,否则将视为无专业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2006年11月16日附件2广东药学院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在新专业的管理建设上,进一步促进我校新专业建设,提高新专业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的设立及使用范围:(一)学校按每个新专业给予6万元的管理建设资金,分三年划拨使用,每年2万元。教务处有权根据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专业间的适当调整。(二)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用于与新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该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及实验耗材等。第三条经费的使用管理:(一)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由学校下达到教务处,教务处再划拔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财务制度报账。(二)对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截留、挪用、挤占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理,同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该二级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三)教务处负责组织对新专业管理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的年度检查,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度。若发现未按计划实施的专业建设项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停止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2006年11月16日附件3广东药学院教学改革课题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我校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育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实现教学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校每年一次进行教学改革专题立项。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改革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改革课题的顺利进行,力争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校教学改革工作,加强教学改革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学改革课题应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提高教学改革工作的效率,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二章课题的申报及评审第三条教务处制定我校申请各类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的计划,组织课题的申报工作。每年4—5月份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的申请工作(以通知时间为准)。第四条申报者填写《广东药学院教学改革课题申报书》,交申报者所在单位及院部审批,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第五条有立项教改课题的负责人而未结题者,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教改课题。第六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第七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得外传和泄密。第八条教务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之后进行公示,最后予以发文公布。第九条教务处对上级教学改革管理部门要求限额申请的课题,择优上报。第三章课题的实施与管理第十条课题负责人接到教学改革课题批准文件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课题计划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改革工作,确保课题的完成。第十一条课题一经立项,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和改变计划,须办理变动审批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变动。第十二条课题组是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对改革工作的开展、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完全责任。第十三条各课题所在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的课题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沟通。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期间须保持相对稳定,如课题负责人外出学习、出国或病休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需事先提交安排合适的代理人选的报告、书面委托书,报教务处备案。课题负责人因离校学习超过两年或擅自离岗和调离学校的,由项目组提出更换课题负责人的报告,更换的课程负责人必须是原项目组主要成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五条立项的课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需由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方可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在延期期间,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申请新课题。第十六条教学改革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课题一旦立项,下拨1/2经费。每年3-4月份对上年度立项的课题进行检查,如果项目能按计划实施且效果好,再下拨余下的1/2经费。若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或实施效果差者,暂停经费下拨,待整改后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复查,复查通过再下拨余下的1/2经费。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提交教学改革课题结题报告。第十八条凡无故不按申请书内容执行,不按时提交年终小结表,课题到期三个月不办理结题手续或违反财经纪律者,按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处理:1.停止经费拨款;2.冻结其经费余额,以至收回全部经费,并追究其责任;3.三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第十九条教学改革课题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第二十条教学改革课题的最终形式为公开发表的教学改革论文和其它报告。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教学改革课题的执行情况,组织课题执行情况的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内容包括教学改革课题档案、课题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课题的原始材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已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等。第二十二条完成情况好的教学改革课题,其课题负责人在今后的课题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由于主观因素造成开展工作不力,又不能及时予以说明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将撤销和中止课题,停止和收回拨款。中止课题不能用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其负责人再次申报课题应从严审批。第四章课题经费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并由学校财务处单列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由教务处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课题,由财务处给予课题项目立账,账号交课题负责人报管。第二十五条教学改革经费包括:1、由学校下拨的广东药学院教学改革课题专款;2、上级部门下拨的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课题专款;3、学校对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立项的教学改革课题视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如学校已立项且已经给予经费资助的课题,则不再重复给予资助经费;4、对上级部门批准立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予经费资助。第二十七条教学改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改革计划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第二十八条教学改革课题经费用于课题改革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开支。包括:1、教改业务费:查新、检索、咨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查表、报告和论文的打印、复印费和印刷费、国内调研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交通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结题评审、成果鉴定及申报评奖等;2、协作费:需外单位协作课题研究所需的经费;3、教改论文发表费;4、研究开发费:开发工作软件等;5、劳务、加班费:教改工作必需的临时工工资和课题人员的节假日加班费,此部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6、其它费用:课题必需的邮寄费、计算机耗材费等。第二十九条凡教改课题需购置有关部门规定的控购设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教改课题经费报销必须符合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规定,发票由经手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一条由于教改工作需要外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和有关校领导批准,才能使用经费。第三十二条课题结题时,课题经费一同结算。结题后,原则上停止使用课题经费。第三十三条财务处会同教务处做好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20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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