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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府办〔2010〕65号关于印发《省道(S285)蓬吴线公路(一期市区段、二期滨江路段)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道(S285)蓬吴线公路(一期市区段、二期滨江路段)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九月九日1省道(S285)蓬吴线公路(一期市区段、二期滨江路段)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为了加快省道(S285)蓬吴线公路(一期市区段、二期滨江路段)项目建设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被拆迁房屋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290元/㎡;未利用地:145元/㎡。二、青苗补偿标准不分青苗种类,成片青苗补偿统价10500元/亩;零星青苗由指挥部作个案处理确定补偿;鱼塘、虾池另加2500元/亩(包括鱼塘、虾池所有附属设施)。2三、坟墓补偿标准砖砌或水泥(石灰)坟墓1200元/穴,土坟800元/穴,骨坛按500元/坛。四、征地安置(一)留用地安置:按粤发[2007]14号、粤府[2007]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留用地安置的标准为征地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二)社会保障安置:按劳社部发[2007]14号、粤劳社发[2007]22号、粤劳社发[2008]12号和湛府[2008]48号、吴府[2010]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拆迁房屋补偿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包括除青苗、坟墓外的其它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指挥部)依法律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按评估确定并经批准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六、房屋搬迁安置(一)安置人口确认。安置人口确认以户籍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定为依据,经市征地拆迁工作队登记并公示,村民小组确认。安置人口确认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安置人口指户口在该项目被征地搬迁安置范围的村(居)民。搬迁安置村(居)民子女服役或就读大学、中专、职业学校期间,户口转出农村,退役或毕业后未就业的;收养子女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有法定收养证的,均可列入安置范围。3搬迁安置方案批准后,户口非婚嫁原因迁入被征地社区村庄的;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不在本社区村庄居住,不履行村(居)民义务的;在外有固定职业,但户口不迁出社区村庄,村(居)民小组不分给责任田的;死亡未注销户籍的,均不列入安置范围。(二)在搬迁安置期所限制的时间内,公安、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搬迁安置范围内社区村庄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改建扩建等有关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退役、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确需入户的,由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提出意见,经工作队和街道办同意,指挥部审核后,到公安机关办理。(三)搬迁安置方案批准后,需要搬迁安置的社区村庄和有关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搬迁安置登记手续。对搬迁安置有争议的,由指挥部协调;协调不了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影响项目建设的实施。(四)搬迁安置的村(居)民小组和搬迁户应在搬迁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空交出土地。搬迁后的村民安置小区采取社区管理模式。(五)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统建住房安置两种:1、货币安置。由市政府按评估机构对房屋评估确定并经批准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权利人。2、统建住房安置。根据被拆迁户的申请,由市政府就近统一4建设适量若干不同规格的安置房,按等价值安置的原则,安排给具备享受条件的被拆迁户居住。安置房参考市场价格,对照所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多还少补的原则给予扣减或补足有关款项。统建住房建设分配的具体方案,根据被拆迁户的申请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六)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建设临时安置房进行过渡安置。搬迁户自行进行临时安置,并在房屋补偿协议和搬迁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腾空所有房屋,政府则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金,但每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临时安置费补助从搬迁户完成搬迁当月起至安置房建好后,政府决定统一回迁入住当月止。选择政府过渡安置房进行安置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金。用户使用的水、电费由用户负责支付。七、其他(一)被搬迁安置村(居)民小组办公场所列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用房,列入安置小区一并建设,统一安排。(二)市教育部门负责解决临时搬迁期间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问题。自我评价(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八、法律责任5(一)侵占、挪用征地、房屋补偿及搬迁安置款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附则(一)项目征地、拆迁及安置具体工作由吴川市蓬吴线公路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本方案自吴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三)本方案由吴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主题词:交通公路安置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驻吴有关单位。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10日印发1
本文标题:省道(S285)蓬吴线公路(一期市区段、二期滨江路段)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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