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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质环保部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我来讲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于2018年2月12日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现已正式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同时作废。一、文件来源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二、重点变化4.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5.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6.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二、重点变化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过去现在住建部部门文号住建部令重视程度提高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编制依据增加了《建筑法》、《安全法》两个法律依据。总则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发生了变化。总则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过去没有涉及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现在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要求。前期保障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在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两级交底,规定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安全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现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现场安全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安全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新增监督管理五、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变化分析建质[2009]87号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增了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法律责任六、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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