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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政公办[2009]1号关于印发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办法》、《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蒙城县政务公开办公室-2-二OO九年二月三日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我县各级行政机关通过适当的形式,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我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七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3-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及时进行澄清。第八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依照《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办法》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蒙城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宣传栏、明白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显著位置设置“政务公开专栏”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链接政府信息公开网。-4-行政机关应当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第十三条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乡镇政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或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或查询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正当的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因工作需要,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要求提前公布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公布。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蒙城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行政机关要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发布协调制度、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6-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7-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或政府信息查询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七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8-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第十一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9-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第十二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四)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三条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第十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第十五条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10-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八条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11-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评议。各乡镇政府纪检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的评议。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网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第五条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12-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是否健全;(二)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三)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四)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五)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六)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七)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十)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十一)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十二)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第七条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或实施方案;(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13-(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六)被评议的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第八条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蒙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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