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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4]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措施项目一览表”、《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一般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一般措施项目中的冬季施工,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各项一般措施项目是施工中必须发生的,编制人不得漏项。第九条其他项目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之外的,但工程可能发生的项目。《计价规范》规定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等。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其中零星工作项目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定额措施项目费、一般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综合单价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计价。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不得以零费率报价。其具体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利润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自主确定。风险因素,投标人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自主确定计入综合单价。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组成,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一般措施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由投标人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不得浮动)报价。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提出预测数量估算金额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但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规费、税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税金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出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计价规范》;(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信息;(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计价规范》;(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信息;(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条定额计价是指按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有关费用、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计价,工料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定额计价应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0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给排水、暖通及生活用煤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包括住房集中供暖费、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补贴和管道燃气补贴,计入人工单价中,不再另行测定标准)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工程的计费基础均为22.88元/工日,其人工价差计入有关费用。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估价表)中机械使用费的规定,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综合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下限。第二十三条利润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费用(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预制构件增值税除外)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允许计取其费用;第二十五条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黑建造价字[2002]第4号文件,原计费基础不变,其标准按0.1%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险基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税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第四章合同价款及调整第二十八条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二)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二十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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