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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号公告)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建筑服务范围(36号文附件1)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1)纳税人身份的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税基的根本变化:从“营业额”到“增值额”3)可选择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况: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4)纳税时间介绍5)纳税地点:项目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6)混合销售变化7)发票开具情况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计算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1)纳税人身份的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2)税基的根本变化:从“营业额”到“增值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办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办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1+3%)×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1+3%)×3%小规模纳税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1+3%)×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1+3%)×3%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3)可选择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况(36号公告附件2):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包工: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材: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材的简易征收情况下,销售额不含甲方提供原材料等价款。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公告):(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5)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地区经营:项目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6)混合销售(36号公告附件2):不再有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目前均并入一般混合销售的概念。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原则:销售货物税率为17%;建筑业税率为11%,适用简易时征收率为3%。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7)发票开具:基本原则:能自行开具的发票,均自行开具。一般纳税人:全部自行开具发票,不存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如需开具专用发票,可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简易征收情况有分包的开票:全额开票,差额计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00万元收入,发生分包业务支付20万元的分包款,在计算税款时,按照8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向建筑服务接受方开具发票时,是以100万元全额开具发票。考虑到服务接受方按照全额支付价款,并需要拿到一张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二、建筑业企业营改增要点梳理兼营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例题1:中山区某企业A在开发区提供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6月,项目1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666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6万元),项目2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5万元),企业当月购入建筑材料3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纳税?(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后为负数(-1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万元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3)A企业当月在中山区计算应纳税额=(555+1665)/(1+11%)*11%-66-55-51=48,应补税额=48-20=28万元。例题2:中山区某企业B在开发区提供两项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6月,项目1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666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当月购入建筑材料35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纳税?(1)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后为负数(-1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万元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3)分项目预缴后,该企业回中山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555+1665-666-555)/(1+3%)*3%=29.10万元。小于项目2的预缴税额,本月应补税额为0,结转下期可抵减税额3.23万元。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1、总体规定2、具体办理规范3、操作说明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1、总体规定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市(县)提供建筑服务或在本市以外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异地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需向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2、具体办理规范1)需按征管规范中的“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相关流程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证明》签发30日内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相关流程”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2、具体办理规范2)机构所在地在异地的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持有的《证明》按照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相关规定受理报验登记。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征管规范中“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2、具体办理规范4)纳税人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按征管规范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缴销”相关规定持《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四、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3、预缴税款操作说明由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完成增值税预缴税款的信息采集,并开票征税。
本文标题: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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