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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100601191538
做好现场检查的工作要点一、概念和依据(一)概念现场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即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看、清理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有如下特点:(一)药品监督现场检查的执法主体只能是食品药品行政机关。也就是职权法定。(二)药品监督现场检查具有一定的时段性和和检查场所的固定性。从时间来看,只能是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或者处理的现场,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的检查和记录,既不能事前做好,也不能事后补记;同时一个案件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时应分别检查记录,不可综合检查记录。(三)现场检查中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主要对现场执法检查对象、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做客观记录。该文书属外部文书,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律意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现场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书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标的,即为审查对象。同时,《现场检查笔录》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四)现场检查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和手段合法。一是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且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才能实施检查行为,检查时当事人必须一直在现场。如果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表明执法身份,就不能证明执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二是手段合法。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都必须公开进行并经被检查人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必须交被检查人核对、签章,现场收集的物证和、抽样过程及查封扣押过程必须经被检查人确认、签章。(二)依据实施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此外,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对日常药品监督抽验中的现场检查作出了规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抽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监督抽验现场检查相关文件或资料:《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至(六)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对药品抽验的场所、药品贮存条件和药品包装标识及核实被抽取药品库存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减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腐败。二是有利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效地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使行政机关难以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势必在举证过程中陷于不利境地。因此,不光要了解现场检查的重要性,更要提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索取证据技能,善于发现和抓住违法事实,使其最大程度地反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是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其必须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应涵盖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检查活动参加主体情况。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二)检查的缘由。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或理由,如有人举报被检查人生产、销售假药或日常监督检查。(三)检查的物品。指被检查的对象,可以是生产、销售的药品,也可以是包材、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有关生产、销售的账册资料等物品。(四)检查场地环境。指开展检查活动是在库房内、诊室内、药房内。(五)物品放置情况。指物品的码放位置和码放方式等。(六)监督抽样情况。(七)对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情况。三、现场检查工作要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是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看、清理检查的执法活动。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上述执法活动进行的书面记录,是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而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为了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的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应注意把握好几个工作要点:(一)规范行为,程序不缺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款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在我们平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时,往往忽视出示执法证件这一程序,存在执法误区,对出示执法证件认识程度不够深入,认为与当事人熟悉,不需要出示证件。如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在进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由于执法人员忘记带执法证件或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揪住把柄,使检查活动被迫终止。所以检查之前应掌握案情,提高认识,做好准备。(二)抓住重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现场指挥人员要合理分工,一是控制现场的人不走,现场财物不丢。二是分头定位检查取证,保证每一名检查人员都有自己的取证任务,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三是每一名检查人员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行动迅速,集中精力,速战速决地完成预期目标。其次,检查时,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通过询问、查看、清点、细心收集控制现场的证据后,通过现有的证据,发掘新的证据和涉案财物。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要迅速扣留,时间拖延难免受到当事人的威胁,扰乱执法秩序。迅速扣留可确保违法证据先到手,掌握案件的主动权。扣留过程中,要对扣留的财物细心清点,在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最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更好地配合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僵局,忌以横对硬,火上浇油。(三)真实客观,详略得当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记录人员应逐项填写完整。首部应当填明检查时间,包括检查的开始时间和检查结束的时间。检查地点,该地点应是当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不应填写当事人的名称。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临时人员和公勤人员不应记录在内。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公民的写明个人名称。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尤其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形状、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存放位置要详细记录。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忌形容和夸张,忌评论和判断,忌注明违法性质和确定违法行为,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记录要详略得当。(四)取证为主,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现场检查是获得第一证据的先导,也是案情的突破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执法人员不可主观臆断,对违法事实提出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意见,造成检查人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和争议。在检查的同时,获取其它的证据与此证据相互印证是很有必要的。充分利用配备的照相机和摄像机这些工具将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等事实全部取证下来,从而对现场记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结束语:现场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并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主观反映客观存在,为了保证现场检查的真实、客观、全面、准确、规范,提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效力,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善于联想,勤于学习,掌握技巧,才能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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