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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最新修改(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对起征点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都仅限于个人个人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关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最新修改(二):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进一步说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第一节营业税概述第二节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第三节营业税代理行为的纳税筹划第四节营业税融资租赁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第五节营业税建筑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第六节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纳税筹划第一节营业税概述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纳税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建筑业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由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由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二、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三、税目、税率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以及其他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应税劳务营业额、无形资产转让额、不动产销售额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等。3、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部门有权按下列程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第二节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例: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业务。2010年5月,该企业承接了一装饰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70.2万元(含增值税价格),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方法一: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法。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100÷(1+17%)*17%-100*3%=11.53万元10.2<11.53万元,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方法二:增值税负担率=[100÷(1+17%)*17%-10.2]÷100=4.33%>3%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0.2=4.33万元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如何才能缴纳营业税呢?方法一: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使销售建材的行为与装饰行为分别核算,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法二:将销售建材的量减少,使其达不到全部营业额的50%,这样企业就可按营业税规定缴税,不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果前例种当期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企业该如何选择?方法一: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法。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100÷(1+17%)*17%-100*3%=11.53万元13.6>11.53万元,因此应选择缴纳增值税。方法二:增值税负担率=[100÷(1+17%)*17%-13.6]÷100=0.93%<3%因此应选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13.6=0.93万元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例: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销售空调并收取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超市属于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因此取得的安装费应和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解答:应纳增值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将安装空调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的安装业务就成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纳税额=250*17%-40+23.4*3%=3.2万元可节税5.9-3.2=2.7万元例4-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两种方案,请为该公司比较哪种方案对公司更有利。方案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千瓦●时,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格为0.45元/(千瓦●时),水的购进价格为1.28元/顿,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各税忽略不计)方案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
本文标题:2011新营业税与增值税起征点、试点征收、营业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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