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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 “卡斯特”商标侵权案峰回路转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仍在进行中的“卡斯特”商标系列侵权纠纷出现了峰回路转之势。这场横亘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下称卡思黛乐公司)与西班牙籍自然人李道之之间的争端事件,曾以后者先后提起的数宗总计涉及2.1亿元赔偿额度的商标侵权诉讼而备受关注。双方间一度被外界认为尘埃落定的在先一案,日前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后出现转折。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提审该案,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日前作出的再审裁定中指出,卡思黛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分析认为,依据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不仅意味卡思黛乐公司可以中止赔付高达3373万元的赔偿金、并消除了其商标、股权被强令拍卖付赔的可能性,同时在该案提审审理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律事实的梳理与认定,或将对后续他案的最终走向产生实质影响。纠纷由来据介绍,卡思黛乐公司成立于1949年,系当前世界第二大葡萄酒公司,其旗下的“CASTEL”品牌葡萄酒销往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较高的声誉。卡思黛乐公司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最早在河北省廊坊市投资设立了廊坊红城堡酿酒有限公司以及廊坊开发区卡斯特-张裕酿酒有限公司,并迅速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随着中国市场的打开,卡思黛乐公司与中国大型葡萄酒制造商张裕集团合作,成立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并推出“张裕·卡斯特酒庄”品牌。这场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即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者李道之,其系西班牙籍浙江省温州裔商人。1998年9月,李道之作为负责人的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号中文“卡斯特”商标。2000年3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2002年4月,该商标转让至时为该公司负责人的李道之个人名下。此后,李道之又将该商标许可给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2005年,卡思黛乐公司以“卡斯特”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起商标撤销申请。该商标撤销案后经行政lxl文章来源:上海商标注册诉讼未获法院支持。2007年,李道之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开始全面运营“卡斯特”品牌。2008年12月,以李道之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宣告成立。2009年10月,李道之和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针对卡思黛乐公司及其在华销售商,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卡思黛乐公司方面对含有“卡斯特”文字的标识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4000万元。而这仅仅是“卡斯特”商标关联诉讼案件中的第一起,随后李道之相继提起两宗针对卡斯黛乐公司的“卡斯特”商标侵权诉讼,总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再审看点据原终审判决载明,李道之方面诉卡思黛乐公司商标侵权的该在先一案中,原告方主要依据的事实在于:卡思黛乐公司对华出口的18个批次葡萄酒商品相关报关、报检材料中使用了包含“卡斯特”标识的文字,并将该公司原在华参股的一家深圳进出口贸易公司(该公司已于2010年10月注销,下称深圳公司)作为出口对象;相关经销商销售了由该深圳公司出货的包含“卡斯特”标识的葡萄酒商品;以及该深圳公司方面相关市场宣传行为等。依据上述内容的相关事实,李道之方面认为卡思黛乐公司与该深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相关诉讼理由在原审过程中获得了两级人民法院的支持。针对原终审判决,卡思黛乐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包括:原判决对于被控产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侵权标签以及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是否存在分工合作和共同侵权故意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效、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等实体处理错误;以及原判决对于程序问题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等。卡思黛乐公司认为,该案中,原告仅举证证明深圳公司在进口报关、报检材料上使用被控标识,却未能就被告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以及深圳公司实际销售了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同时,在深圳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仅依据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存在销售合同关系、深圳公司与法国公司使用同样的商号、擅自以法国公司名义发布声明等事实即认定法国公司与深圳公司共同从事了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该公司还认为,进口报关、报检文件是提交给海关、检验检疫局等国家主管机关的文件,而非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使用的交易性文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对于赔偿数额判定问题,卡思黛乐公司亦存在异议。该公司认为,该案中,二审法院采用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及方法存在错误。这些错误之处包括:将法国公司及深圳公司的经营利润等同于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所述侵权行为仅涉及在深圳公司进口报关、报检文件上使用相关标识;选取了错误的利润计算方法和参照标准;以及未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填平原则的适用。针对该再审一案,李道之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坚持认同原审阶段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对于该个案未来走向其方面不做预判,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李道之同时表示,卡思黛乐公司的再审申请行为系对方的合法权利,对于其再审理由暂时不予更多评论,并称该个案的再审将不会影响其具体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后续维权计划。有关“卡斯特”商标侵权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文标题:“卡斯特”商标侵权案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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