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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5的由来“3.15”起源于美国。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后来3月15日被国际消费者联盟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我国在1987年被吸收为成员国。从1986年中消协第一次在北京举办3.15活动至今,已有30多年了。我5月16日买的生产日期为5月17日的面包!叫我怎敢下咽????消费者权益啊!!!!何存???半个小时前,我去买了个手表。。店员承诺至少泡在水里两个小时都不会进水。然后我回家洗了个手,表就进水起水雾了。于是乎我马上又回到了店里,找他们讨个说法,要求退款,他们还不让。。后来我顿时想到了政治书里背的“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做”于是乎,和他们罗嗦了今天是3.15,有个消费者在一家店买了东西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结果奇迹发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竟然是那家店的老板~~~现在航空公司普遍采用的一招就是登机前不告诉你飞机会晚点,登机以后关上机舱门让你等上两小时,乘客应该有航班晚点的知情权吧,这算不算侵犯消费者权益呢?惊吓!标识着2011年5月5日生产日期的光明畅优190g瓶装酸奶,一打开瓶口竟然满是黑色的蜘蛛网状东西,而且有很明显的发霉味道!一、消费者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消费者权利四、经营者义务五、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六、争议解决的途径七、法律责任查查内容:查查查查查然而,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问题讨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王海知假买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讨论后发表看法返回2015年5月29日,吴先生在王府井的“银泰in88”商场,花1万多元买了7件女性高档围胸(由于柜台只有一件现货,所以自己实际只拿走了一件,店员在购物凭证背面手书“欠陆件松涧坊围胸”。),后经检测发现服装有质量问题(染色牢度出现问题)。随后,他依据消法将北京银泰吉祥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银泰公司拒绝赔偿,其中一个理由是吴先生身为男性而购买女装,系职业打假人而非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法院没有认可商场的答辩意见,终审判令银泰公司向吴先生返还货款、支付检测费,并以服装单价的三倍赔偿5040元。日前,承办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不禁止男性购买女装,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有权利消费购物并受到消法保护。国家保护原则(特别保护)保护历程消费者个人的自我保护→组成消费者组织自觉保护→国家保护、专门立法(部门法性质)国家保护“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L5)。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优先保护:向弱势群体——消费者倾斜返回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快递公司“先签字后验货”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天书病历”你能看懂多少?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就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宣判—“国际通行做法”就不用告知了吗!2007年4月25日上午,南航机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赔违约赔偿金一千三百元。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CZ3112号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原告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后,原告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2倍2600元、律师费5000元、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返回案例讨论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D.知情了解权360与QQ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公民权利3Q之战1、如果腾讯扫描用户硬盘,侵犯公民隐私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如果360指责腾讯侵犯隐私是捏造的,那么360侵犯了腾讯的名誉权。3、腾讯强迫用户删除360《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返回2016年5月1日实施最高院《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诉讼必要条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释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五种情形,法官在判断“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并不以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前提。3、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原告主体资格适度开放---名称不一致不影响该协会属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性质,亦不影响该协会履行法定公益职能。4、为快速及时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注重清理“霸王条款”5、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6、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行政权与司法权形成合力返回四、经营者义务1、履行法定、约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2、接受监督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说明、警示)4、提供真实信息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凭证或单据7、保证质量(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11、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承担的义务返回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返回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安全权对应义务(1)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的要求。(2)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真实说明和,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义务。(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并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的,经营者应当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返回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真实、明确的信息→知情权——不得作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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