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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培训韩福胜2015.4.29廉政学习材料: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1、“温和腐败”:一个贪官的发明从认为只是违纪到认罪服法的转变赵仕永说:“如果我不是县委书记,人家不会给我送钱,那些给我送钱的人是在‘期权’。”赵仕永虽然脑袋灵活、有知识、能力强,却是个法盲。赵仕永说:“我干了那么多好事,也收了那么多钱、贪了那么多钱,可我在收钱的时候,认为这是社会‘潜规则’,是正常的,并不认为有什么问题。”文山州检察院负责侦查赵仕永案的主办检察官王强说:“赵仕永开始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直到案件由纪委移送到检察院。我们在审讯他时,他都只认为自己是违纪,我把《刑法》法条讲给他听,他才感到自己的问题严重,叫我给他找法律书看,我就把书拿给他了。到第二次审讯时,他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赵仕永在看守所里认真地读了《刑法》,把自己所做的事与法条一一对照,从内心深处感到自己确实犯罪了。赵仕永对记者说:“我原来有一个盲点,那就是:我在收钱和贪钱的过程中,总认为是正常的,因为我收人家的钱是在帮助和扶持企业发展,是在为麻栗坡经济建设作贡献,没有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人家给我一点钱,我就收了,这是正常的呀。我买东西拿去报销,是因为现在大家都这样做,我不认为是什么违法犯罪。我根据现实的情况发明了两个词,叫做‘暴力腐败’、‘温和腐败’。我认为,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如果我不是县委书记,人家不会给我送钱,那些给我送钱的人是在‘期权’,当时他们既是对我职务和权力的投资,又是对我未来职务和权力的期待。”赵仕永在看守所对记者说:“开庭前一天,周和玉检察长(文山州检察院检察长)找我谈话,我对他讲,我之所以能支撑到今天,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问题,而且还比较乐观,全是检察院给了我力量。所以,我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说:‘上了法庭就等于进了医院,通过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这些医生的诊断后,我才知道自己的病很严重。以后我坐牢改造,就是一个康复的过程,我相信自己的病一定会康复好,我会成为一个健康的人。’”私欲膨胀导致权力变异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贵华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把赵仕永案作为一面镜子,时刻警醒自己,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赵仕永,一个曾经的县委书记,既为群众做好事,又为自己捞钱财;虽然读书很多,知识广博,却是个法盲,已经违法犯罪了,还认为是正常行为。“赵仕永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深思。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贵华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是赵仕永案的明显特征。”他指出,该案涉及众多行贿人,这些行贿人均在麻栗坡有投资开发的项目,他们送钱的目的就是看中了赵仕永手中的权力,希望和赵拉近关系,能够在工程、生意上得到赵的支持和帮助。对此,赵仕永也是心知肚明。由此可见,一方以金钱换利益,一方以权力换金钱,各有所得,双方均实现了各自的目标,权钱交易特征显露无遗。赵仕永“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也就是他所谓的“温和腐败”,实质不就是权钱交易吗?宋贵华认为,赵仕永案的发生虽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他个人主观原因所致,即私欲的膨胀。宋贵华分析说,由于我国现行体制的原因,县委书记的权力过于宽泛,权力的触角可以延伸至各个领域,如果不好好把握自己,任由个人私欲膨胀,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行使者就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赵仕永就是这样走上犯罪道路的。作为县委书记,赵仕永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可能不知道,对党的宗旨、执政理念、反腐倡廉方针政策不可能不熟悉,可是由于私欲的膨胀导致了权力的变异,使他从领导干部沦为了阶下囚,不仅丧失了美好的前程,也给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令人深感惋惜。“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应把赵仕永案作为一面镜子,时刻教育自己、警醒自己,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迷失方向。”宋贵华说,赵仕永案也说明,各级干部、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的无理要求不能盲目服从,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不能视而不见,而应提醒、劝阻,防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发生,这样才是对领导、对同志的尊重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谢谢!
本文标题: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岗位廉政4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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