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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专利侵权及救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抗辩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专利侵权责任假冒专利一、专利侵权行为(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专利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的要件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为生产经营目的政府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是否为生产经营?一般认为是。3、实施专利的行为一、专利侵权行为3、实施专利的行为(1)制造专利产品。购买全部零部件并组装——制造制造全部零部件但没有组装——不是制造更换专利产品的部分部件——修理还是制造?(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3)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一、专利侵权行为4、进口专利产品。5、使用专利方法。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问题富士公司拥有一次性相机“镜头胶卷一体机”发明专利。主要部分是一个外塑料包装,包括快门、快门按纽、镜头、卷轴、胶卷前进装置、计数器。富士公司原设计这种相机为一次性使用。胶卷用完后,由胶卷冲洗人将外塑料包装拆开,取出胶卷。有人加收使用一的相机,去掉纸盖;打开塑料包装;放入新胶卷和胶卷盒;为某些相机更换卷轴;更换电池;重置计数器;重新封装;加上新的纸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专利侵权抗辩(一)专利权用尽1、法律规定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况,其中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2008年专利法修改新的内容承认平行进口合法3、有争议的问题行使一项专利权是否导致关联专利权利用尽?例如:甲拥有两项专利:第一项专利:一种微处理器;第二项专利:将上述微处理器与存储器组合的方法。乙购买甲公司生产的微处理器,是否可以使用第二项专利?二、专利侵权抗辩(二)先用权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第2种情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先用权成立的条件(1)在专利申请日以前,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2)被控侵权人的实施或准备实施专利行为必须开始于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并且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还在继续进行。(3)被控侵权人的实施或准备实施行为必须是善意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先用权3、先用权的范围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实施者的范围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二、专利侵权抗辩(三)临时过境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第三种情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一、专利侵权抗辩(四)专为科学试验而使用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侵犯专利权的第4种情形: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二、专利侵权抗辩(五)为药品行政审批而使用专利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第五种情形: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二、专利侵权抗辩(五)现有技术抗辩1、现有技术抗辩的历史:从不承认到承认2、2008年修改专利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3、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现有技术抗辩案例江国荣与河北健安门窗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江国荣于2007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复合型密封胶条。2009年12月9日获得授权。被控侵权人生产密封胶条,原告向法院起诉。健安公司提供的第4535564号专利文件,专利授权日为1985年8月20日。法院审查认为:被诉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上诉人所提供的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相同。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告不构成侵权。三、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三、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二)三条解决途径1、自行协商2、向法院起诉(1)原告: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2)受理法院: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3、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只认定侵权和责令侵止,不决定赔偿。现行专利法第六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讨论:专利管理机关是否可以责令赔偿?是否可对严重侵权者罚款?四、专利侵权责任(一)停止侵权尚有争议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是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定华阳电业在电厂使用的方法和设备均落入原告武汉晶源的专利保护范围,但是法院指出“由于火力发电厂配备烟气脱硫设施,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且电厂供电情况将直接影响地方的经济和民生。在本案中,如果华阳公司停止烟气脱硫设备的使用,将对当地民生产生不良的影响。为平衡权利人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晶源公司要求华阳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华阳公司也应从其1号和2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营起就使用涉案专利的纯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装置向晶源公司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直至涉案发明专利权期限终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知初字第4号判决)鉴于本案烟气脱硫系统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其停止行为,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原审判决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未支持晶源公司关于责令停止行为的诉讼请求,而是判令华阳公司按实际使用年限向晶源公司支付每台机组每年人民币24万元至本案专利权期限届满为止,并无不妥。(最高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判决)(二)赔偿损失1、原则:全面赔偿2、计算方法: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讨论正在讨论中的专利法修订案(送审稿)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新增加)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至三倍。四、专利侵权责任(三)其他责任形式1、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否适用?现在一般不适用。2、对于侵权商品和侵权材料、工具是否可以判令销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销毁。(四)民事制裁措施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对侵权人予以训诫、罚款、收缴侵权制品和侵权工具的民事制裁。五、假冒专利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本文标题:第十二讲+专利侵权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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