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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大学思修第五章之宪法
第三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三节中国宪法制度本节内容结构图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宪法的特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法治的核心和法律统一的基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就其内容而言,宪法比普通法重大、广泛、全面※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问题,即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各部门法在宪法的指导下,为完成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而调整某方面的社会关系。※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宪法不是法律大全。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就其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任何其它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就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而言,宪法比普通法更严格※立法机关的专门性;※宪法立法和修改议案的通过程序的特别性。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定义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保障人权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即间接的代议制和直接的形式。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来实现人民主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和公民的活动准则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建立在民主制度上的统一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政府权力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可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上而下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下级机关应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权限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性质的概念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国家的阶级属性,也称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的直接表现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并不表明与前两部宪法相比,我国的国家性质发生了变化。其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性质阶级性质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从领导权来看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权正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从政权的阶级基础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性质阶级性质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从政权的基本职能看它们的国家职能都是:保卫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人民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防御侵略,保卫国家;维护世界和平。从历史使命看它们的历史使命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国家性质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而国家政权的本质和形式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无产阶级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确定适合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二、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基本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它内容都是对这一内容的实现。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其它国家机关,并监督其工作,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人大常委会向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同一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表现其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国家结构形式着重表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表现横的方面。二、我国的国家制度灵活性: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采用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包容性: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全国可包容;—若干行政区域—若干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若干特别行政区—若干经济特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我国实际情况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调整:国家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的关系;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征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特殊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以区域自治为基础某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不排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的事务,实现自治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行使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自治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公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法律上的身份,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联系。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两个前提: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三个法定条件: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二)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基本权利义务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相对性一致性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处于一体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具有双重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对性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为界限。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参考教材)宪法的限制、法律的限制、国家紧急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对特定主体基本权利的限制。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权利义务实现的个体差异性权利义务设定的社会价值选择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平等性的内容是:其一,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其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其三,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我国,平等性是指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平等性不表现为平均和机械的平等,而是具有相对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对此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相互依存;某些权利义务相互结合;权利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和自由的范围的广泛性。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现行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即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状况出发;为权利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的保障。4、“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具体含义是:自由和权利是社会的,个人自由应以社会权利为前提和基础;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和法律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监督权和请求权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休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国家机关种类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主席军事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元首之一,既是个人职务又是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关系图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主席产生、任免、监督从属、向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自治州、设区的市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不设区)、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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