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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狭义: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1)自愿解散(2)强制解散(法定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破产属于司法解散的一种。破产的法律特征1、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一般的债务清偿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只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清偿基础,不会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的基础,并在债务人为企业时通过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2、破产程序的启动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破产的启动必须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和破产条件。破产程序一般都是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启动破产程序。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权的程序由于在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因此公平清偿债权成为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原因是首先破产并非处于债务人自愿,甚至不完全体现所有债权人的意思,破产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必须以司法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破产程序不仅把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而且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其直接导致债务人法律主体资格的消灭。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原则(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破产清算与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所共同组成的。2006年通过,2007年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原则(二)破产的意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和有秩序的清偿。对债务人的利益的保障,一方面为其提供了免受多重讼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乃至最后豁免未能偿还的债务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了通过强制性和解或重整再振事业的机会。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原则(三)破产法的原则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我国的破产程序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形式。破产豁免原则破产豁免只限于自然人,对于法人而言,破产清算完毕后主体资格消亡,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因主体消亡而消亡。不存在所谓免责的问题。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提出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1、实质要件:(1)破产界限。在用破产概念表述破产原因时,依据法律对破产原因规定的不同,又可分为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资产不抵负债(即资不抵债),客观上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即对已到期的债务无法清偿。(2)破产能力,在我国企业法人才具有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也就是民事主体可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破产法不适用。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提出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2、程序要件: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受理破产案件。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从各国破产立法看,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提出与受理(二)管辖和受理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通常,各国立法规定,以债务人所在地作为破产案件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原则。债务人为企业者,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提出与受理(二)管辖和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包括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的资格,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资格,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书面破产申请书以及有关材料(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文件证据等)。并不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作出准确的实质性判定,这需要在正式审理时调查确定。但是,由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权利、经营活动、商业声誉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尤其应给当事人以表达意见(口头或书面)的机会,破产法第10条的债务人的异议权。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提出与受理(二)管辖和受理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约束力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债务受到限制,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破产法采纳法定机构说,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依照破产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追求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综合平衡。形成了我国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一)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1、选任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一般人的利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如此说来,两者结合的选任模式或许更为合理。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一)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2、职责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忠实业务要求管理人不得实施可能损害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勤勉义务是指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须为债权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考量,体现的是一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一般适用善良管理人这一抽象的-判断和评价标准,指依一般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诚实的人,在为某种行为时所采用的注意。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三、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有偏颇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31条)有个别清偿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32条)诈害行为的,该行为无效(破产法第33条)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35条)追回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第36条)取回质物和留置物(第37条)破产取回权(第38条)买卖标的物已发运的财产处理(第39条)破产抵消权(第40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破产事务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处理费用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和收取报酬的总和。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开支,可先于破产程序优先支付。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担保,由破产财产随时、足额清偿和支付。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清偿1、随时清偿2、破产费用优先3、按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处理。第二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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