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计算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受保护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吗?一、诉讼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与分类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事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善意、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后果的时效,也称占有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意义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稳定状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法院更好的解决纠纷——避免年代久远的纠纷证据灭失,难以解决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二年二十年一年四年身体受伤害产品不合格未声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损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特别诉讼时效适用某些特定的民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C.延时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其他特别诉讼时效:A.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B.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合同180天;C.“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3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强制性期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任意性主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三、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通常计算方法:1、有约定期限债权请求权,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开始;2、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需要给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届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条件成就开始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起算;5、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知道损害事实和致害人之日起算;7、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①不可抗力②其他障碍(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要件:(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①起诉(起诉之日起中断)②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包括: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承认)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不属于时效中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的;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3、诉讼时效的延长——因为特殊情况(客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与中止、中断不通,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四、诉讼时效完成的效果1、当事人胜诉权丧失——实体意义诉权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从权利也不予保护)2、起诉权不消灭——程序意义诉权(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诉讼时效届满则驳回诉讼请求)3、实体权利不消灭——变为自然债权,可以抵销。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4、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属于新契约,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本文标题:诉讼时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5762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