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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1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12、《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13、《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4、《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15、《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16、《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17、《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笫三条18、《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19、《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20、《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21、《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2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23、《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2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25、《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26、《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27、《无锡市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九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无锡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律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6.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2003.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3.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12.1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7.1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161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8.81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001.5.8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1992.10.11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总局1997.3.25418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2001.10.1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1999.10.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2002.2.12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环保总局1988.3.202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保总局1999.8.62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1996.10.124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1997.7.31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人大1997.8.2926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2002.1.127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无锡市政府2002.9.15行政许可(6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污染物排放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三款规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6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三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4、危险废物转移、经营许可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第二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的设施。6、夜间建筑施工许可法律依据: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因浇灌8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第三十二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9行政收费(2项)1、排污收费(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排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10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第四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征收排污费。排污收费许可证号为:40240012、环境监测服务费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第二部分(一)、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第二部分预算科目第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环境监测服务费”等四项。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第规定: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其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费许可证号为:0402400211行政处罚(36项)一、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或者关闭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本文标题: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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