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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佛山市顺德区恒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概述、基本概念燃气事故分析4123燃气规程及安全技术5石油气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概述及基本概念一、培训目的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本掌握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安全分析、安全决策、事故预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组织管理能力。了解其他与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安全生产教育的必要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性强、知识面广。对广大员共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对员工的爱护。行业由于自身易爆、易燃、高温、高电流、高腐蚀等特点隐藏着一定的不安全因素。⑴事故总趋势——上升七.五期间共死亡41万,平均每年8万人八.五期间共死亡46万,平均每年9万人九.五期间共死亡50万多,平均每年10万人十.五期间共死亡60万多,平均每年12万人十一.五期间共死亡65万余,平均每年13万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思考和认识(2)事故给人们带来了灾难近几年每年死亡约13万人,每天约380人死于事故,平均每小时死亡16人。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5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左右。伤残每年约70万人。⑶与国外事故情况对比事故多发,高居首位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约10~11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我国汽车占有量为世界的2%,但死亡人数为世界的15%。煤矿事故——年死亡约5800人(仅具有规模的企业统计),百万吨煤死亡率为5.86。中国厚煤产量是世界煤炭产量1/5,死亡人数是世界煤炭业总死亡人数4/5。治金百万吨钢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是日本的80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5-6倍。民航重大事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近2倍,是航空发达国家的约4倍。吉林市12.24天然气爆炸多人重伤12月24日早上7点45分左右,在吉林市区的一家住宅小区发生天然气爆炸事件。据附近居民表示,当时爆炸的响声非常大,并且引发周围300多户玻璃窗被震碎,伴随着天然气的爆炸声响,熊熊大火也燃烧了起来,从图上可以看到爆炸楼外的浓烟滚滚,现爆炸已造成4人受伤,爆炸引起的大火被8点30分左右被扑灭。2010年7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南京栖霞区和燕路发生爆炸,沿街的门面房玻璃和吊顶震散,红太阳迈皋桥店的办公区域几乎被炸平。目前,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另有300多人在医院救治,其中52人重伤,救援工作正有序展开。南京市“7·28”爆炸事故2010年5月21日,兰州特大交通事故有14辆车先后追尾致不同程度受损,并造成8人死亡,其中5人为小学生2010.03.31河南伊川煤矿爆炸共致108人死。2010.4.01陕西韩城泉子沟矿难造成9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受伤2010.03.28山西王家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38名1、安全、安全生产安全:泛指安稳、齐全的概念。又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二、安全生产基本概念2、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意外事件,该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后果。3、隐患隐患是潜藏着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4、风险--是指造成损失的概率或可能性,也是对失效可能性的一种预测。--另指一个危害在事故中所造成特定后果的概率5、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资、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给出,即:R=f(F,C)式中R―危险度;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6、危险源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况。7、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9)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备)。8、安全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是指安全条件。9、安全状况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败、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是指安全状况。10、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失误-安全功能。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2)故障-安全功能。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3)上述两种功能应该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法律法规燃气安全法律法规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0号令)(1991.3.30)-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建设部执行时间:1991.5.1.起※城市燃气:气体燃料※适用范围: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燃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应遵守、建立:安全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2)《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建设部执行时间:1998.1.1.起含义:※城市燃气:气体燃料总称※供应企业: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燃气设施: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燃气器具:公用、民用器具、计量、调压设备、钢瓶等目的:加强城市安全管理、维护燃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适用范围: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经营管道供应: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多家经营企业:资质及应遵守的规定职工:实行上岗证制度燃气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燃气器具:生产、检测、销售、安装、维修、售后服务使用:供应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安全:供应企业: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保障供气、安全宣传企业:抢修电话、抢修队伍、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24小时值班、巡回检查※安全警示标志※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部门:国务院•执行时间:2011年3月1日起施行。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为: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燃气设施的保护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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