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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甲方: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乙方:夫妇男:住址:村组女:住址:村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实现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村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经甲、乙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培训和相关服务,免费发放宣传品。2、依法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按省规定的标准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的基本费用(剖腹产加结扎报销结扎的基本费用),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4、定期为乙方提供环(孕)情监测服务,妥善保存乙-2-方提供的规范的环(孕)情检查报告单及计划生育证明。5、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6、在接到乙方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方发生在本地的流产、死产、死婴情况进行鉴定。7、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承诺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8、乙方在外地单位施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甲方有权对其真实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9、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返乡接受孕(环)情检查:①连续二个季度未寄回有效孕(环)情报告单的;②寄回的孕环情报告单为无效证明的(报告单无结果、无压印照片、非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照片或证件与实际不符的);③乙方不能说明报告单来源或出具单位否认的;④近二年出具过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10、乙方流出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乡配合计划生育工作。①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②在孕人员未建《孕产妇保健卡》的;③在孕人员未申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④生后未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⑤自报流产、死产、死婴未经鉴定的;-3-⑥二孩待孕需要开展孕前生殖保健服务的;⑦申报计划生育证件自报材件证件不全的。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学习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监督政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2、有权听取本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通报,并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参与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自治领导组织报告。3、有权要求甲方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依法获取甲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的权利,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4、政策内怀孕一孩后人口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16周内向甲方报告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分娩后及时落实上环措施;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生育二孩的应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怀孕,怀孕后人口计生部门未及时检出的应在孕后12周内向甲方报告,分娩后及时落实女扎手术,女方不适宜结扎的,可施行男性绝育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5、怀孕后发生流产或生育死产、死婴的,应在24小时-4-内向甲方报告,负责举证责任。政策内怀孕因病理性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向甲方报告经法定程序鉴定后方可施行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6、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已满间隔期后,可自由选择怀孕、生育时段,间隔期满后选择生育的,须在孕前申请办理《生育证》。7、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主动接受甲方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优生指导、孕期保健服务。8、自觉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积极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争当“好媳妇”、“好婆婆”、“好公民”,争做“双文明户”。9、流出已婚育龄人员须按季度寄回有效环(孕)情检查报告单。10、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管理与服务过程脱节或对乙方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乙方有说明情况,配合甲方调查的义务。三、奖励1、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孩且持证生育的二女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甲方为其申请《安徽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时申请县人民政府二女户结扎每年奖励600元,直至与国家奖扶接轨。-5-2、因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的,手术费用由村委会承担。3、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且每年能够参加二次环检或寄回有效环情报告单的,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20-24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为止。4、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其子女考取重点院校的奖励2000元,考取一般本科的奖励1000元,考取研究生的奖励3000元。5、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优先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及“双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等。6、乡(镇)、村每年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二次环检、4次孕检服务,对于每次积极参加环孕检的,乡、村给10—20元奖励。四、违约责任1、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征收社会扶养费。2、煽动村民围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已婚育龄妇女连续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检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在本村范围内村民享受的福利待遇。-6-五、附则1、本合同签定后如遇法律、法规和有关重大政策调整,依照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调整。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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