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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本章主要内容:宪法的基本概念与范畴,要了解法、法律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宪法学的基础概念。•一、基本概念1.宪法2.国家3.社会4.法律5.宪政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二、重要问题•1.宪法的特性:宪法与国家,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法律•2.宪法的性质本节关键概念、问题和学习方法•三、学习方法1.历史分析的方法:从整体上把握宪法概念内涵的历史演变以及更好的理解为什么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2.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中外宪法概念所指内涵的异同与文化的差异性3.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宪法文本有助于从规范的角度认识宪法的特性,从具体规范制度中了解宪法与民主、宪法与法治的关系。4.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宪法案例的分析和探索,丰富宪法内容,揭示蕴含在宪法案例中的基本宪法原理,加深对宪法的理解。•思考题:•1.结合生活中的事例说明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如何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关系(联系与区别)?•2.宪法对人类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3.如何认识“宪法是法律的法律”?•4.熟悉宪法的序言,并分析序言的最后一段。(一)宪法词源的演变•1.西方国家宪法语词的演变拉丁文constitutio(组织、制度、结构、政体、确立)大革命后,规定国家权力、结构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规则constitutionallawconstitution(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超法律的、社会基本框架意义上的宪法)一、宪法的概念2.非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宪法”、“宪”(律令格式,与一般法律概念无异)由日本传入的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根本律例、朝纲、国家法、宪章、国宪等)宪法宪法性法律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宪法的内涵•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四要素:民主控制保障根本法•宪法的存在形式:价值意义上宪法;文本意义上宪法;生活规则意义上宪法;文化意义上宪法。•宪法与宪政(三)宪法与法律的共性•1.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2.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宪法是法。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与基础,宪法是法律的法律。《立法法》修改,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予以明确。(四)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什么是根本性内容?•不同宪政理念、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下对根本性内容的理解很不相同。•我国宪法有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宪流程提案公告审议表决公布我国法律体系及其效力图解法律体系图表宪法最高效力的体现1.宪法是立法的依据与基础。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3.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表述与分析:形式意义法律与实质意义法律。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核心概念的分析方法――以“法律”为例在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一词在有效宪法文本中出现82次。“法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共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inLegalForm,LegalAuthority)宪法《序言》第13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实际上是从法的一般特征的角度来使用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2.“宪法和法律”、“宪法、法律”(theConstitutionandtheLaw,theConstitutionandtheStatutes)这又分两种情况:A.与行政法规连用如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的法律只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形式性法律。B.不与行政法规连用例如,宪法第5条第4、5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的“法律”是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说的,是除宪法以外的中国所有的实质性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和法律”就代表了中国整个的立法体系。3.“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inAccordancewiththeLaw、AccordingtoLaw)这三种情况中的“法律”,是从立法体系这一实质意义上来使用的。这里的法律包括宪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齐玉苓案——如何理解《宪法》第126条中的“依照法律”?•《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她叫齐玉苓,当年有人冒充她上了大学。案情简介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审判决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4.“由法律规定”,“由……以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BePrescribedbyLaw)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宪法委托。宪法委托的只是“法律”,而且只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对此加以规定。5.“遵守……法律”(AbidebytheLaw)、“受法律的保护”(ProtectbytheLaw)这三种情况中的“法律”,是从立法体系这一实质意义上来使用的。这里的法律包括宪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一样的。宪法规范不等于宪法条文:规范是条文的含义,条文是对规范的陈述,有完全陈述和不完全陈述之分。经常若干条文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宪法规范的结构•宪法条文往往不能完整表现“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例如:•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几个条文缺乏“法律后果”,那么“法律后果”体现在哪里呢?法律后果的体现1.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后果的体现2.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法律后果的体现3.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规范的法律后果要素•宪法规范并非不具备法律后果要素。•违反宪法规范同样要产生法律后果和具体惩罚。•这种法律后果不同于具体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是“违宪责任”。二、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也就是民主制度。在我国,宪法通过确认人民民主事实、创制各种民主制度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除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中的阶层、集团、群体之间
本文标题: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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