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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提要掌握不同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情形;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和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陪审制度第四节回避制度第五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六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一、概念二、内容一、概念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二、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二、独任制一、合议制合议制,即是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法庭对案件集体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二、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组成法庭,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要求.案例原告张有贵诉被告韩京凡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作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王一民担任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黄海、李涛、陪审员周明山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上诉人以本案承办人黄海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为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申请再审。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决定进行再审,并改由李涛、周明山、陪审员马天文三人重新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问题:本案的审判组织是否符合要求?思考题1.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意见不一致时,特别是审判长和其他两位审判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2.如何协调民事诉讼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第三节陪审制度一、概念二、功能三、内容一、概念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二、功能(一)民主(二)监督(三)制约三、内容(一)适用的范围(二)陪审员的条件(三)陪审员的职权(四)陪审员的任期(五)陪审员的产生第四节回避制度一、概念二、情形三、回避的程序四、回避的决定一、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参加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情形(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必须回避的几种法定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三)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回避的特殊规定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五)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配偶子女或父母回避的特殊规定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3.向本案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回避的程序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四、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五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对群众公开。(二)对社会公开。(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告。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功能(一)有利于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三)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六节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二、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一、概念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每一级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此外,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二、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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